发信人: gzlhy()
整理人: winterlight911(2001-09-21 23:21:38), 站内信件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月17日判决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立即停止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行为,并在《法制日报》、《中国体育报》 和北京有线电视台上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中国奥委会500万元人民币, 赔偿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55116.80元。 据介绍,1997年12月7日,中国奥委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称: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规定,经国际奥委会批准,中 国奥委会有权使用奥林匹克旗帜及徽章,并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指示,任何个人 或者厂商未经中国奥委会许可,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使用奥林匹 克标志。1993年10月,国际奥委会在中国商标局登记注册,获得奥林匹克五环 标志的商标专用权。 1996年8月,中国奥委会发现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 售的产品“金味营养麦片”和“美味即溶营养麦片”包装上印有奥林匹克五环 与中国体育代表团相关的用语。中国奥委会多次函告金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但其仍继续使用,造成极不好的影响,已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商标专用权。中国 奥委会请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审理中,金味公司辩称:《奥林匹克宪章》和《中国奥委会章程》不能 作为法律依据。中国奥委会不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所有者,无权行使起 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属知识产权的范畴。该标志在中 国进行了商标注册,故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国际奥委会给中国奥委会的《授 权证明》也同意中国奥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对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图徽和其它 与奥林匹克有关的标志和名称的行为提出适当的诉讼。因此,根据有关规定和 国际奥委会的授权,中国奥委会有权就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法律保护在中 国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认定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奥 林匹克“五环标志”已构成侵权,且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明显,已造成了严重 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摘自<<南方都市报>>) -- ◎ 海角有嘉树,闲者自适之。 ◎ 文学是我毕生之梦,足球是我梦中的魂。 广告原动力 www.netease.com/~pcmouse ——?nbsp;[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 来源:.广州网易 BBS bbs.nease.net.[FROM: 202.103.13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