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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周法治评论(5.19--5.26)
发信人: jinh()
整理人: kzl(2000-06-08 13:25:16), 站内信件
                一周法治评论(5.19--5.26)

    父亲去世一个月了,人仍然恍恍惚惚,忙碌地工作还好一些,
停下脚步,许多哀思便涌上心头。不幸带给一个家庭的伤害是永远
无法愈合的。
    在网上惊悉北大学子邱庆枫同学横遭惨祸,在此对邱庆枫同学
表示哀悼,对暴行表示谴责。谁会想到,花样年华、青春少艾的她
会匆匆离开人间:谁会想到,悼念活动竟会演变成示威抗议。立心
离开大学校园有一段日子了,但对大学里情同手足的学友情谊仍记
忆犹深,很能理解同学们的感受。追悼亡者、惩治凶手、保障学生
安全,这些都是很正当的要求。如果校方稍加重视、疏导,大可以
把坏事变成好事,但有些人偏要大力压制、防堵,终于把这事弄糟
了。北大之大,大在兼容并包,可惜这回北大竟差点容不下邱庆枫
同学的灵堂。可能是因为每天都有不幸发生,所以有些人麻木了,
他们不但自己麻木还要求别人也麻木,他们无法理解同学们物伤其
类的切肤之痛。作为北大校长,许智宏是幸运的,他获得了与蔡元
培先生一论长短的机会,他应该最明白北大精神的精髓所在,麻木
不仁、一潭静水,绝不是稳定,而是死寂。希望公安机关能尽快破
案,告慰死者与生者。
    5月20日,陈水扁发表了回避、模糊一个中国原则的讲话。新
华社随即发表题为《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允许回避和模糊》的评论员
文章。文章再次重申了一个中国原则不容讨价还价的严正立场。文
中还提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人民享受更
多更充分的基本人权,是我们追求的目标。经过长期的努力,祖国
大陆不仅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民主与法制建设
上也取得了符合祖国大陆实际的长足进展。”立心觉得这段对于祖
国大陆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十分中肯。
    5月25日,中纪委公布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昌典、市
政协副主席王式惠的严重失职渎职案。秦、王二人的严重失职渎职
行为,直接给国家造成了1000万美元的巨大经济损失,此案已移送
检察机关处理。5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严惩失职渎
职行为》,提出对失职渎职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予以严惩,并且要
建立健全对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机制。这次披露的案件
触目惊心,如此巨额的损失都是人民的血汗,就算把这两个昏官杀
几次头都不能解恨。在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很难查办,就算查办
了,也早已铸成大错,无法挽回损失。因此,关键在于预防渎职犯
罪。只有权力受到监督制约,决策民主科学,我们才能免蹈这类覆
辙。
    5月2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给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PNTR)
的法案。其实美国议会能否通过这一法案,中国照样加入世贸组织,
但这一法案对中美关系影响深远。立心注意到,在支持这一法案与
反对这一法案的力量对比的争持中,各种利益集团不惜一洒千金、
展开强大的院外游说活动,并且在传媒大作广告,藉此影响议员的
上级领导——选民。凡此种种与其说是闹剧,不如说是立法权的泛
社会化,西方代议制民主的每一张选票背后都牵涉到各种利益权衡。
    5月25日,为了配合《立法法》的实施,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
过了《广州市规章备案审查办法》,赋予广州市公民、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等建议审查政府规章的权利。长期以来,因为规章条例不
是具体行政行为,我们不能对规章条例提起行政诉讼,那怕它们是
多么不正当地影响我们的生活。现在有这么一条推翻不合法、不合
理的规章条例的途径,是法治的进步。设立宪法法院在中国是不可
能的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更多地、更经常地履行审查法律、法规
的合宪性的职责,对法律模糊不清的地方应迅速作出解释,不能长
期以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5月24日公布的一个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案
件的司法解释,就有越权解释之嫌。该解释的第六条规定:国有电
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
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解释为“工作人员”,有违《立法法》第四
十二条的规定。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十分重视依法办案的。肖扬日前在福
建要求,全国法院要加大清理积案力度,决不能把20世纪办的案件
带入21世纪。他指出,办案时效是裁判公正的重要方面,程序违法
何谈裁判公正,要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努力提高办案效
率。立心希望司法机关不但不把积案带入21世纪,更不要把旧思维
和陋习带入21世纪。
    新华社5月23日报道,有九成北京人打官司没有请律师。在诉
讼活动越来越专业的今天,为何有这么多当事人打官司不请律师,
律师界要好好反思这个问题,如果请律师与不请律师的诉讼结果差
不多,当事人多半不会请律师。接受法律服务的成本太高、律师作
用不明显是制约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根据需求曲线和边际
收益递减的原理,接受法律服务的收益在减去其成本后仍应大于其
不接受法律服务的收益,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请律师对于诉讼人
来说是不经济的。
    律师作用不明显,原因是多方面的。执业环境不够好是一个重
要原因。日前,全国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会在重庆召开。会议反
映的情况表明,随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律师执业环境
有了明显改善,但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继续改善律师执业环
境。立心认为,公检法与律师业没有亲缘关系,互相不信任,是导
致律师在执业时受到诸多制肘的主因,而个别律师自律性不强、职
业道德败坏,更加剧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在诉讼活动中,我常常告
诫自己要充分尊重律师的辩护权利,而且十分欣赏那些高水平的律
师;但另一方面,我确实象防贼那样防着律师作伪证、教唆被告人
翻供。这种根深蒂固的认为私必害公的心态值得反省。其实,自律
与接受监督对于任何法律工作者来说都是重要的。
    本周,台湾地区通过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已无法治愈
的末期病人,将可自主选择安乐死,免受医疗拖延短暂时日的痛苦。
法案也订明,若末期病人无法表达意识,可由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
代替,但不得违背病人的意愿。立心认为,允许安乐死是人类文明
进步的表现,参透了生死,重视生存质量,更体现出对个体生命自
我抉择权利的尊重。我的父亲在治疗期间也提出过安乐死,但囿于
我们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立心只能眼睁睁看着他继续受伤痛折磨,
这人道吗?希望我们也尽快确立安乐死制度。反对安乐死的人不但
残忍,而且其背后很可能有医疗机构的利益驱动。
    好了,本周点评到此,祝大家好运。

                                         立 心
                                     200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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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
                 为往圣断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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