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oyk123()
整理人: (2000-06-29 21:20:06),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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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的源头看东西方文化中个人的地位
作者:教官
以印度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与西方法律在文明之初就有很大不同,
两种文明立法的出发点和观念,一开始就深深地带上各自文明特征的烙
印。
某种意义上说,东方国家就是一个等级结构的大家庭系统。国家组
织的构建其实出自对宗法大家庭的模仿。所以说,东方国家的立法渊源
出自对宗法制度的模仿和强化,重在对社会成员身份的明确和行为的规
范。法律的作用其实是与伦理道德规范一同为“礼”服务的。因为“礼”
几乎就是社会文化生活的全部。它含有成员的身份、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宏阔的内容,和今天的礼有本质的不同。
荀子云:“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从一定程度上说,这个“礼”是一个综合的涉及权利、资源、财富、身
份、地位的严密的制度体系。法仅仅是这个“礼”的一部分。法与忠、
孝、仁、义等伦理价值体系一道维护这个严密的身份等级制度。一切都
落到为社会成员的身份定位,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最
简单的概括。“礼”维系的就是宗法制度。而宗法制度,结构上自国家,
下至乡、里、家族,纵惯如一。在这个制度中,人的身份等级始终是一
个被强调的核心。
由是观之,东方文明中的法律是始终强调人与人天然的不平等的。
西方国家(以希腊、古罗马为代表)的社会,较早地消除了血缘关
系为纽带的种姓宗法制度。其立法的渊源是契约(socialcontract)观念。
虽然,在中世纪的欧洲,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被压制和束缚,但基本
上是西方国家立法思想的基础。
古代西方文明最早是源于城邦制的古希腊。其社会成员的身份是城
邦公民而非宗族成员。在公元前的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就明确了共和
国的概念,表明权利的非特许性、不可袭承性观念,并最早提出主权在
民、公民自由的思想,是对古希腊民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成为后世西
方国家法律政治思想的基础。
因为宗法制度和观念的有无,东西方在个人身份的表述上也有巨大
的差别。在东方,个人是从属于宗族的,宗族的长辈有权利干涉宗族内
任何成员的事物。个人犹如宗族这棵树的叶子,而非一个单独的人,是
抽象的共同体不可分割的部分。所以,在中国,个人犯罪往往要株连宗
族----宗族有管理干涉个人的权利,没有管好,自然要一同受到惩戒。
而西方国家,个人在法律上并非一个抽象意义上的共同体,是自然
意义上的人----自然人。不是任何宗法组织的成员和其义务的承担者,
而是独自对社会契约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自然,就国家而言,也是立
法权的行使者和承担者。
在东方,国家政权是建立在普遍的宗法制度的基础上的。间接地依
赖社会各级宗法组织的维护,宗法制度渗入社会最基本的单元。而这种
最基层的社会单元不会因为政权的更迭而发生变化,任何人建立的政权
都需它作为基石,所以东方社会的这种组织形式相对而言具有超稳定的
特性。这也是为什么外来者建立的政权,其本身的文化迅速就被同化的
原因。
而西方国家政权更主要依赖社会的公共意愿,也因为这种公意而更
迭,相对具有不可变异性和强大继承性的宗法制度而言,公意是属于反
复不定的,故而西方国家政权的更迭频率相对高于东方社会。
东方思想中,将法律更视作是天道和伦理的意志表现,是习惯法或
曰祖宗成法。因为法建立在宗法制度基础上,所以,法的执行者和行政
权利的执行者没有分离。而西方思想中,法律是公理的一种,是自然法。
法是一种契约和监督工具,司法独立很早就出现了。
法在东方因为是为维护“礼”而存在,所以就个人而言,是法的义
务承担者,并无权利的享受,而西方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所以个人即
可是法的义务承担者也可以是权利主体。
故而东方国家法律更多体现在惩戒,基本内容主要还是刑法。因为
法为维护“礼”而存在,所以在遇见涉及人伦礼法的司法实践,往往因
为就人伦观念而灵活处理,可以改变即定法律条文的规定做不同的判决。
具有随意性。至于西方法律精神将法律视作公理,一但确定,即严格按
即定的条文裁断,即便是表面看来不尽情理的也要执行。而因为法律是
公理,是裁断的依凭,是契约的一种,所以无论原告被告均能援引法律
为自己主张,故而有辩护人。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到了西方经历文艺复兴和思想启蒙之后,日渐加
大。对法理的深刻研究探讨和思辩,西方制定的法律越来越详尽,越来
越严密,在人来社会活动的几乎一切范围都用法律明晰了权利义务。成
为一个空前庞大严密的体系。而东方的立法范围仍旧停留在刑法层面上,
无论就法理思想的严密、深刻还是法律条文的规范、详实可操作性上,
东方的法律体系已经远远落后与西方。
近现代以来,中国随着西方文化的冲击,被迫在立法思想、法律条
文、司法程序上大规模地引进西方的法律体系,经过一番生吞活剥后,
建立了一套可类比与西方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们仅仅
将法律视作国家意志的体现,视作国家对的义务规定和惩戒手段,很大
程度上和古代中国的立法思想没有根本的不同,所以共产党执政以来的
很长时间仅仅只有刑法和婚姻法,也没有辩护人制度。从本质上看,与
就时代的区别仅仅在司法执行者的名目不同而已,个人权利和过去一样
丝毫没有保障。
可能有人会有一点疑问,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就的宗法制度完全被
打破,那么这种本质上仍旧是旧的法律体系的基础在哪里?其实,渗透
进各个社会最基本的单元的党组织正是一种新的宗法体系,党的体系即
一种新的宗法体系,和旧宗法体系中宗法制度即法律一样,党建立的新
宗法体制也是党的制度即法律,没有自外于这种宗法制度的法律。这种
新的宗法制度维护的是“党的利益”,各级党组织即宗法组织。作为个
人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单纯法律承担者的意义上是独立的,但从社会组
织上来看,仍然是紧密依附在各级党组织上的。个人依然没有独立
不管怎样,现代西方法律体系和思想代表了人类发展进步的一个方
向,目前我们的法律思想正朝着这个方向积极发展前进,终究有一天,
宗法制度对法律的束缚脚链会被斩断。个人会从宗法体系中解脱出来,
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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