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zhengw()
整理人: zhengw(1999-11-24 19:35:35),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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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和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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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和公司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人财产权概念仍受到学者关注,观点上存在分歧。有人将公司法人财产权 界定为
公司法人所有权,认为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实行改革,应当强调公司法人财产 所有权
,而非出资者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才是真正、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是 企业产
权制度发展史上所有权最完善、最理想的形式,是真正的现代产权制度。更有学 者认为
,应当摒弃法人财产权,确认法人所有权,从根本上突破我国所有权理论和制度 的缺陷
。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将全民所有权在国家和企业间硬性分割,不仅 不能使
产权明晰化,反而将使产权更加模糊,最终必然导致国家所有权蜕变为企业所有 权;人
为制造的所有权二重化,将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外国资本控制我国经济命脉的 危险。
有学者总结近年来关于法人财产权的争论后强调指出,现代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理 论和实
践基础是"企业所有"和"企业经营"的分离;法人财产权不是法人所有权;股权或 股东权
是投资者实现其所有权或产权的形式或手段。针对"公司所有权"论,该学者明确 指出,
现代企业归根到底是处于股东或出资者的监督、控制之下,社会和法律不能允许 企业或
公司的行为违背股东或出资者的利益。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 性质不
能简单地说成是经营权、结合权或所有权,它是公司法人人身权的对称,与人身 权一起
构成公司这个法人主体的完整的法律人格。而对于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来说, 两者彼
此独立又相互制衡,它们是股东与公司之间产权关系的实质内容,是相伴而生的 一对法
律权利。
二、企业法和国有企业法
关于企业法的重新定位,有学者认为,企业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子系统或亚部 门法,
它应该是具有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关于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规制企业行为的法律 规范系
统,它与规定企业组织行为法的公司法、合伙法等民商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 法的内
容包括:中小企业促进法、不发达地区开发法、特殊产业促进法、公共事业经营 特别法
、国有企业法。企业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民商法作用不力的方面发挥 作用。
关于国有企业法,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国有企业法属于经济法中的主体制度 或企业
制度,它与民商法中的主体制度和企业制度--自然人和法人的一般人格制度、自 然人独
资经营和合伙经营的企业制度等,共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加以法律 规范。
针对目前一些学者提出的取消所有制标准立法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这种观点失之 偏颇。
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对其管理必须进行特别立法;国有企业法是体现国家 干预经
济意志的经济法,它不能是对民商法内容的重复和照搬,而必须是从国家宏观调 控的角
度对国有企业组织与行为的规范。它在经济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三、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研究
党的十五大前后,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问题是一个研究热点。有学者提出, 股份合
作立法中要注意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正确把握股份合作制的性质特征,分清它同 合伙企
业、股份制企业的区别;二是股份合作企业组建过程中集体公有资产问题。另有 学者认
为,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介于营利性社团法人与公益性社团法人之间的特殊的社 团法人
;至于责任形式,它是有限责任与保证责任,不含无限责任。还有学者针对我国 股份合
作企业立法中的问题,撰文系统论述了股份合作企业的定义、特征、它与其他企 业形态
的比较、设立条件和程序、股份设置、股份移转、组织机构、积累与分配等方面 的法律
问题。
四、公司法律问题
关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学者认为,我国公司立法虽然对公司内部股 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暴露了法律适 用中的
若干不足。面对股东会的权力基础缺乏保障、董事的行为缺乏约束、监事会的监 察权流
于形式等问题,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以便为企业制度的改革提供有力的法 律保障
。学者们还研究了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的责任以及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法律问 题,提
出公司法应明确公司与董事的关系、规定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等完善公司法的建议 。
关于关联公司的法律问题,有学者撰文认为,由于控制因素的存在,从属公 司虽然
在法律上仍然保持着形式上的独立性,但在事实上却丧失了独立人格。有限责任 制度对
控制公司已失去了其适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控制公司应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为此应在立法上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对控制加以界定。有学者对我国不公平关 联交易
行为进行实证考察及背景分析之后,提出应完善公司法以规制不公平关联交易。 在公司
立法原则上,我国公司法应规定特殊情况下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和股东无限责任原 则,同
时通过立法对股东权利格局作出调整,如规定持多数股份的股东的诚信义务,设 立股东
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异议估价权制度。
关于企业兼并和公司购并,有学者针对我国企业兼并中存在的非规范化问题 ,提出
应当使企业兼并政策、动机、行为、程序、政府行为规范化。为此,需要建立一 套完备
的企业兼并法律制度,如制定《企业兼并基本法》,完善企业法、市场行为法中 有关兼
并的法律规定及其他配套法律。在公司购并方面,有学者分析了上市公司收购的 概念,
也有学者对完善我国要约收购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此外,在公司法研究领域,有学者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另有学
者研究了股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还有的学者分析了一人公司的地位、概念、立法 例及其
对传统公司理论和制度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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