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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Ikea事件由来及域名的知识产权分析
发信人: zhengw()
整理人: zhengw(1999-11-21 18:38:02), 站内信件
Ikea事件由来

  一、主角介绍
  国网公司成立于96年3月份,是国内第二家ISP公司,客户包括美英在内的各
国大使馆,外资机构,驻华商社及国内知名企。1996年底国网转向ICP。从事网络
增值服务,正在建设国内首家多域名信息平台。
  宜家即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总部设在荷兰,在世界各地二十八个国
家和地区拥有以IKEA命名的大型专卖店150余家,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在市场上
素有家具。

  二、数字疆土与物理疆土
  真实疆土是物理概念,领土的面积是固定的。而数字疆土是无限扩元的,.以
 com结尾,6个字母为后缀的顶级域名,就有22亿个组合,可说是无限虚拟空间。
但简单易记的好域名却是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一性。物理疆土,人们一直在争
夺。网络时代到来之际,随着雅虎Aol崛起,人们意识到网络将是谁占先谁为王,
域名成为可以资本化的资源,一场数字疆土的争夺保卫战开始了。以往的任何真
实土地争夺战,都发生在国家集团之间,进入网络时代,主角变成跨国集团与中
国民企,公司与个人网友;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争夺域名资源。争夺数字疆
土。
  国内三网合一完成后,域名之争会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阶层,打比方说,由
州际公路到街道到门牌号,每个环节都需要有自己的名字,以确定它在系统中的
位置。而在网络上是不可重名的,域名风波将不断出现。
  这一领域的游戏规则尚未真正形成。

  三、抢注与恶意抢注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和美国网络管理机构一样,鼓励抢注。中国互联网信息
中心主任毛伟答记者问:长期闲滞优秀域名,会造成资源性浪费。美国网络管理
机构负责人说:域名抢注的规则永远对有创意的人有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抢注与恶意抢注是两个概念。

  四、域名风波
  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国网信息有
限责任公司,理由是:被告注册的中国顶级域名WWW.IKEA.COM.CN侵犯了原告"IK
EA"的商标专用权。这一诉讼案在国内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创下两个"第一",即:首
例跨国公司因域名纠纷起诉国内企业,首例以注册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
。业内人士指出,中国因特网发展呈现几何级数,与网络有关的纠纷官司将日渐
增多。不过,在此之前的数起域名纠纷案皆仅以域名注册是否"不当"为由,此次
牵涉到商标专用权,业界十分关注。如果"宜家"获胜,将可能导致一批官司出现
。、 同时国内许多好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已被外国人抢注,例如五星啤酒。必须面
对抢注与反抢注这一问题。

  此外,商标是商标,域名是域名。商标法的应用是不是可以简单借用在域名
管理中?这是个大问题。这方面急需建立规则。 


域名的知识产权分析

    一、域名是否构成知识产权客体
  ----域名(DomainName),又称网址,简单的讲,就是上网企业单位的名称,
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因特网的单位在该网中的地址。如www.microsoft.com就是
微软公司的域名,其中“www”表示万维网,“.com”表示微软公司是商业公司,
通常称之为域位;真正有独特意义、具备显著性、也为企业所看重的是“micros
oft”这一部分,只有这部分才是可选择的,通常讨论域名的含义的也正是指这部
分。真正的网络地址是一串数字,就象电话号码一样,比如202.96.0.133。实际
上,一个因特网的用户输入类似的这串数字,他就可以把他的计算机和因特网中
相应的计算机联结起来访问。为了便于人们记忆和使用因特网地址,域名才得以
出现,而最重要的是技术能实现这样的转换。网络技术将数字地址对应成域名,
当因特网用户在计算机上输入域名时,因特网中相关的软件可以自动地将域名转
换为数字地址。如果不能实现这种转换,则因特网中的访问完全依赖数字地址,
那么就不会出现域名,也不会产生法律问题了。
  ----域名的作用类似电话号码,在因特网中通过域名访问主页或发送电子邮
件,与拨电话号码和对方通话完全近似。但域名又是有意义的字符,具备相应的
文字含义,具有一定的识别性,的确能起到一种标识作用,从这一点上来看,域
名又象是商标或商号。人们只能通过域名才能在因特网上找到企业的主页和网站
,域名就是企业在因特网上的识别标志,这个标志通常就是企业名称中的最显著
、最独特、最具识别性的部分,这一部分往往就是企业的商标。通常,域名都与
企业自身的名称或商标相同,直观而便于记忆,更充分利用了企业已有的无形资
产,并使企业未来的发展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事实上,对企业来说,企业名称
、商标及域名三者统一是最佳的企业CI宣传效果。域名集功能性和识别性于一体
,它能否构成一种知识产权客体呢?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域名的特性使其
在商业领域中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成为因特网中一种可以集商号、商标为
一体的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
  ----首先,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域名是有文字
含义的商业性标记,与商标、商号的确十分类似,也体现了相当的创造性劳动成
果。在域名的构思选择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创造性劳动,使得代表自己公司的域
名简洁又有引起公众的注意;更重要的是,注册人在确定并使用了自己的域名后
,便会通过独特的、有别于同类竞争者的广告宣传向公众展示,提高自己的知名
度,使公众熟知自己的域名,使自己设在因特网上的主页有更多的访问机会,进
而促进产品的销售或服务的推广,在因特网中建立起自己的信誉。
  ----其次,域名是一种无形财产。广大的企业对于域名给予如此的关注和重
视,正是因为通过一个显著的域名登上因特网,能给企业带来无限商机。一个恰
当的域名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因此域名形成一种无形财产
。这一点,从恶意抢注者的意图也可以看出,他们抢注别人的域名,正是想高价
卖出或利用别人的有利条件,获取相当的经济利益。据报道,在美国,已经出现
了许多域名的经纪公司(2),专门从事域名的买卖。域名是一种财产,则注册人对
域名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还是财产权。在民法理论上,财产有多
种划分,较典型的还是分动产,不动产和无形产(3)。域名这种财产显然是应归入
无形产,而无形产中主要是知识产权,当然也包括股权、债权、合同权等,但和
域名这种财产关系最密切的看来也仅有知识产权了。而从我国民法通则来看,民
法通则将财产权分为财产所有权及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前二
者显然不合适,也只能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了。因此,域名显然具备知识产权的
基本属性即无形性。至于专有性,使用者一旦在因特网上获得注册,别人根本不
可能再在同一域位上得到,这是技术上的要求和保障。
  ----此外,大多数的企业也都视域名为自己的无形资产,并希望将其作为一
种知识产权客体对待。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也普遍趋于肯定(4)。实践中,企业
常常就是将自己知名度最高的商标和商号,这些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注册为域名
,因此域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传统知识产权客体在因特网上的延伸。事实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知识产权的定义是开放的,列举了版权、邻接权、专利权
、科学发现、商标权等后,又指出“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
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域名完全可以构成一种全新的知识产权客
体。

  二、域名为何种知识产权客体
  ----既然我们认为域名是知识产权客体,那么域名应归入知识产权客体的哪
一类呢?即域名应为何种知识产权客体呢?
  ----前面说过,域名和商标关系密切,比较类似,故有很多企业,尤其是一
些网络服务商都宣传,域名就是“商标”或“电子商标”。这是不够确切的。域
名类似商标,但并非象某些媒体上所讲完全就是“商标”(5),至少下面域名的不
同于商标的两个特性值得注意:第一,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按商品或服务类别进
行的。同一文字商标有可能被不同企业同时使用,只要他们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
别不同就会为法律所认同(驰名商标有些特殊的规定)。而域名则不同,在同一个
域位(如“.com”)上,绝不可能允许两个相同的字符同时出现,哪怕他们经营的
商品或服务相去甚远。其二,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标准是相同或近似。一个商标如
果和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他们二者的厂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又相同或相
似的话,则商标局会依法驳回申请,如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
而对于域名来说则不同,两个域名,只要不是完全相同,则绝对可以共同存在,
比如有人注册“abc-”的域名,你完全可以再注册一个“abc-”,因为只要稍
加改动(哪怕只加了一个“-”),其所对应的数字便完全不同,因特网中的计算
机足可识别,绝对不会混淆。将域名归为商标权是不合适的,而且域名和商标发
生冲突,即将别人的已注册商标去申请域名注册,本身并不一定当然构成侵权。

  ----所以对域名的性质,要有恰如其分的估量和评价。和一般传统的知识产
权客体相比,域名有哪些特点呢?第一,从地域上看,域名借以存在的因特网是全
球范围,没有国家、地域划分的,域名一旦获得,即可全球使用。如此广泛的地
域对于商标来说,只有驰名的(还要看各个国家是否认可)才能获得这种地位;第
二,从时间性来说,域名一旦获得可以永远不变,因特网的管理者并未要求域名
象商标那样适期续展(一般管理机构要求交少量的维护费),也未要求必须在商品
(或服务)上持续使用,除非你自己放弃这个域名,否则它将一直有效;第三,从
专有性来说,域名的唯一性是由技术特性决定的,无论该企业地理位置是否变动
,域名总是不变的,且不论公司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其次才象商标那样
依靠法律权威确立的,因此,一旦获得,别人无法使用,除非你允许别人在你的
域名内操作,域名具有绝对的唯一性;第四,域名同样具有标识性,域名不仅象
电话号码能帮助联系找到企业网址,而且也能帮助区分因特网上不同的企业或机
构,起到一种商业标识的作用,而且域名标识的要求比商标的显著性要求要低得
多;第五,域名系适应技术的要求而发展起来,其组合、排列、分配、选择的规
则须符合域名命名系统(DNS:DomainNameSystem)的规定,具有独特的规则性;最
后,域名非经正式注册不能在因特网中使用,我国商标的注册是采取自愿原则,
即未经注册也可使用,域名的注册机构多为民间组织,非政府机构。
  ----郑成思教授从域名的功能的角度分析(类似电话号码),指出域名归入知
识产权,是商誉(goodwill)的一部分。他举例象利康公司的电话(6)4662288,还
有解放前上海出租车公司的电话号码30189(上海方言“三两一壶酒”)琅琅上口,
就构成一种商誉。所以企业的域名也可算是一种商誉。对于商誉的保护,在日本
、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6)。
  ----归为商誉,无疑是可行的,但更应明确。笔者认为,域名作为因特网上
的一个识别字符,有一定的文字含义,应当作为一种与商标、商号并列的商业标
记权来进行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第2条第(8)款,一般认为是WIPO
给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其第(6)项为“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
标记有关的权利”。域名构成一种商业标记权,法律就应给予其行之有效的保护
。商标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世界各国都有完善的法律保护,其法律性质和法律
地位都十分明确,理论研究也比较深入。而域名的注册一直只是基于科学技术上
的需要,并未考虑到企业的商业利益与目的。因此,对于保护企业的这种知识产
权存在很多问题,对这一新兴的知识产权客体,已受到国际上的高度重视,但各
国还不可能很快就有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将域名定位于另一种商业标记权,在
目前环境下,可结合域名自身的特点,援引商标法中的一些规定,通过反不正当
竞争法等进行综合保护。

  三、域名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域名的确权注册上,目前国内外的注册机构采取的是比较简单的登记
程序,都采用先申请原则——先申请先注册,域名即归谁(7)。这是符合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原则的。事实上,传统的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商标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
家也基本采用此原则注册。当前有关域名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域名与在先权利的冲
突问题。而在不同权利冲突而产生争议的解决上,我国基本采用的是保护在先原
则。前不久,我国法院判决的“武松打虎”案和“三毛”案便是很好的证明。
  ----从商业角度来看,与域名关系密切的权利主要有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
称)等。如按保护在先的原则,则商标权、商号权的保护范围自然就可延伸到因特
网上(8),这种自然的延伸很显然又与域名注册的先申请原则矛盾。因此,法律操
作上应有相应的协调程序。我国颁布的《中国因特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23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
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
。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
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
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
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
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
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
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负责域名国际注册的国际因特网络信息中心(inter
NIC)发布的政策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条规定基本是合理的,既考虑
到保护在先的原则,又保证注册时先申请原则的落实;惟应注意的是,比照驰名
商标保护的规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应在一定的时限内提出
,当然恶意抢注的可不受时间限制。
  ----最近,国际上已经出现了有关域名纠纷的案件。在1996年底,英国高等
法院曾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抢先注册知名企业名称为域名的作法,明显违反英国
商标法中有关“诈称(passingoff)”的规定,判决要求因特网络域名注册机构撤
销抢注者的注册。这就是国际上有名的Harrods判例。美国法院1997年初在Inter
matic一案中,曾判决被告Toeppen将原告Intermatic的驰名商标抢注为自己的域
名,违反了美国《反商标淡化法》,构成了对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冲淡”,因此
应予撤销。美联邦法院认为:被告Toeppen抢先将知名商标名称注册为域名的行为
,将迫使许多人无法在新兴且重要的网络媒体上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
大大地降低了其商标名称的广告价值,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9)。这两个判例的
精神与上面的讨论基本一致。
  ----然而,还有几种情况会产生域名的冲突问题。比如说,由于商标是按商
品分类的,而在家电和食品方面可能都有已合法注册的“xyz”品牌,则后提起域
名注册的单位就只好放弃了。其次,由于我国的商号注册办法系按行政区域分别
登记,因此不同地方,如国内、国外或国内不同省市间的商号(企业名称)完全有
可能一样;此外,英语和汉语拼音的同时使用,注册中常用缩写更增加了这种想
申请同一个域名而“撞车”的可能性,这样当然是按先申请原则,谁先申请,谁
有域名权。象生产熊猫牌洗衣粉的北京日化二厂,在中国因特网络信息中心(CNN
IC)注册了“熊猫”的域名后,南京的熊猫电子集团就只好用“熊猫电子”这个名
字来注册域名。高新技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基本有两类,即自我保护和法律
保护。域名的产生和存在都是信息技术发展的结果,对域名进行保护也必须建立
在其技术特性的基础之上。因此,在新技术发展过程中,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
自我保护更具重要的意义。尽早注册即是企业最有力的自我保护。
  ----在域名保护上还有两个不太普遍的问题:第一,如果有与北京大学无关
的人注册了pku.com,“pku”一般都会认为是北京大学(PekingUniversity)的英
文缩写,那么这是否构成侵权呢?北京大学上网是在pku.edu,这极易让公众误认
pku.com与pku.edu有某种联系,比如认为pku.com是北大的公司所设的网址。第二
,在美国有人对billgates.com进行了注册,然后开价100万美元出售(10)。Bill
Gates作为微软的老板,是全球首富,其在信息产业不可动摇的地位使其家喻户晓
,他人用billgates.com注册,也会让公众误认该网址是BillGates所设,是否侵
犯了其姓名权呢?对这两个问题,法律恐怕一时还难以作答。很明显,这些行为实
质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法律很难有所作为。对使用“pku”注册域名,法律几乎没
有任何约束。目前在我国,姓名权被视为人格权,仅在民法通则中有一条(第99条
)规定。从知识产权意义上来看,姓名权和企业的商号与及商标权有类似的作用,
也是一种财产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11),法律却对此缺乏相应的规定。事实上在
我国,不仅姓名权,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非常乏力(12)。我国企业名称的登记
按行政区域进行,未取得注册商标的商号,在我国一般只能依民法中名称权的规
定来给予保护,这种保护在知识产权上是远远不够的。
  ----由于因特网中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国际上改革域名
注册管理办法的呼声相当强烈。国际上特地成立了“因特网专门委员会”(IAHC)
,它是一个联合组织,除了与因特网有关的一些组织参加外,由于域名注册中出
现的问题都与商标有关,故世界知识组织(WIPO)和国际商标协会(INTA)都参加了
IAHC(13)。为解决域名冲突问题,IAHC已经建议新开通七个顶级域名,并认为今
后通用顶级域名的数量会继续增加。这七个新增加的通用顶级域名是:(1)“.fi
rm”代表从事工商活动的公司企业;(2)“.store”代表从事商品买卖的销售企业
;(3)“.web”代表突出WWW活动的单位;(4)“.info”代表信息服务产业(含软件
、计算机);(5)“.rec”代表消闲、娱乐活动的单位;(6)“.art”代表文化等方
面的单位;(7)“.nom”代表个人。企业注册域名还可以考虑在这些将新增的顶级
域名上注册。IAHC同时建议:在网络环境中,国际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由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域名异议管理委员会”裁决撤销抢注者的域名,只要该
商标的驰名是“国际性”的。
  ----因特网的技术发展极其迅速,许多问题的出现和处理,不仅一般的企业
和个人,就是有关的专家和政府部门往往也难以及时反应。域名问题也是如此,
国际上有关域名讨论和建议不断,各国的规定和管理方法也不同。比如日本就规
定一个企业只能注册一个域名(14),而我国则不许个人申请域名,并且明确禁止
域名的转让和买卖,当然还规定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
业名称注册域名等等。我们应当紧跟发展形势,认真研究,争取主动,以便在国
际交往中,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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