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satiago()
整理人: kzl(1999-10-27 20:44:12),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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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是法律
旭 之
最近正在看一部一般成人可能很不屑去注意的电视系
列剧《超人》———美国现代科技神话中一个近乎完
美的英雄。其中有一集让我颇生出一些感慨。
故事讲:超人所在的城市气温突然持续升高,有人指
控说是超人使用超级能量所致。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要求超人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以前,不许使用超级能
量。正在此时,一抢夺警察枪的犯罪分子冲到法庭门
口,用枪威胁众人。情急之下超人忍不住挺身而出,
用超级能量制服了罪犯。事毕,公诉人马上指出:“
超人,你使用了超级能量。”
一个记者叫道:“天啊,你难道没看见是超人救了大
家吗?”黑人女法官走上前来,说了这样一句话:“
超人,我们大家都很感谢你,但是法律就是法律。”
于是超人被监禁。
仔细一想,超人实在是冤得慌,超人使用超级能量是
形势逼人,而且是为了救大家才如此(如此高尚),
怎么还好意思追究他的不是?何况气温突然升高是否
是超人的原因还有待调查(当然,后来调查清楚不是
超人使用超级能量所致,否则电视系列剧就会进行不
下去),就算超人多使用一次超级能量又如何呢?
但美国人的思路就是如此:法律就是法律。在这上面,
一点也不能含糊。虽然“于情于理”超人都做得太对
了,但“于法”———哪怕只是技术性违法,超人也
不可以“超法”。
这虽然很冷酷(无情理),但“法的独立性”却得到
了保证。我想,如果这个故事让中国人来演绎,会怎
么样?不用多想,赞成“超人被监禁”的肯定是少数。
曾与一位朋友谈到中国的“司法独立”问题,他认为
仅仅是政府或法制部门的努力还不够,还需要习惯了
讲情理的中国人转变观念,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问题。
这显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大众传媒首先自己要转变观念,才有
可能推动更多的人从“情理思维”向“法律思维”转
变。遗憾的是,我发现不少传媒做得很糟糕。比如,
我曾看到这样的报道:一个有名的医生杀了人(当然
,据说是一个很坏很坏的人),舆论呼吁说,这医生
多么好,治过多少人的病,他杀人是如何迫不得已
……甚至以“告诫”的语气说,有多少领导(老领导
)被这医生治过病,他们都很关注此事,同情医生(
希望法庭考虑考虑)。
类似的报道我还看到不少,尤让人叹息的是报道者还
以为自己在“仗义执言”,而实质仅仅是在推销“情
理可以大于法”的观念。当然,我们的文化赋予了我
们注重“情与理”的传统,如果“情”、“理”、“
法”三者能一致起来,自然是皆大欢喜;但生活太复
杂了,三者不一致的时候常常有,怎么办?
当我们看到一个“好人”犯了法,我们同情他,想为
他开脱,也是人之常情。但由此而开了“情理可以大
于法”的口子,却是得不偿失。因为这样的逻辑一旦
成立,可能会有十个“坏人”因此得到赦免。
其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包括“好人”和“坏人”
的平等(“好人”与“坏人”是我们个人的一种情理
判断)建立现代化的司法体系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
,在这一还会很曲折的进程中,舆论的参与与推动必
不可少。当我们的舆论热血沸腾地站起来“仗义执言
”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立场,千万不要帮倒忙。
记住那个黑人女法官说的话:法律就是法律。
-------转自常识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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