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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kzl(1999-06-05 11:30:01),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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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亿元索赔为哪般
──记我国最大一起跨国知识产权案
本报记者 梁平
连日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桩计算机软件侵权案,
引起业内人士和新闻媒体的极大关注。在2月2日至4日的开庭审理中,
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人们关注此案,不仅因为它是至今为止索赔额度
最高的知识产权案,(3000万美元,相当于两亿多人民币),也还由
于此案当事人一方为经济实力雄厚、国际知名度相当高的美国跨国传
销公司Avon(雅芳)麾下的广州雅芳公司,另一方是我国改革开放后
第一批赴美留学生开办的高科技公司──PacificUnidata公司(简称
PU);更具戏剧性的是,此案已由广东省高院判决原告PU胜诉,判被
告雅芳赔偿原告1200万美元。雅芳不服判决,遂上诉至我国法律的最
高殿堂──国家最高法院。
著作权争夺战的由来
记者在法庭旁听中和从案卷材料中得知,1984年,中国留学生岳
明等人在美国创立了一家unidata公司(简称UI),他们在极为艰苦的
情况下,历经5年,开发了一种大型数据库系统管理软件──
Unidata。该软件投入市场后很受欢迎,到1991年,年销售额已达
750万美元。因岳明等人十分向往回到祖国投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
1992年,他们将亲手创立的UI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新的股东,转而在香
港成立了PacificUnidata公司(PU),当时,已易主的UI和后来的
PU之间,签订了一个《授权总协议》,规定PU拥有Unidata软件在中国
地区的一切知识产权。正当岳明等准备将自己的软件推向中国市场的
时候,UI公司突然宣布终止《授权总协议》,同时在美国法院起诉岳
明和PU。岳明愤而返美应诉,UI公司因未能在法庭取胜,遂于1994年
9月与岳明的公司和解,赔偿该公司50万美元,并重新签署了《授权总
协议》,再次确认了PU拥有该软件在中国地区的一切知识产权和独家
经营权。岳明初战告捷。为了免除后患,1994年10月,他们正式在国
家版权局中国软件中心申请了著作权登记,从此,Unidata软件就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国版权局对雅芳侵权的《处罚决
定》,和广州高院的判决,都是依据这一基本事实作出的。
但雅芳在向最高法院的上诉中提出异议,认为Unidata的著作权不
属于PU公司,诉讼的焦点重新回到了著作权的归属上。但现在看来,
中国法院和美国法院并不支持雅芳这一说法。
雅芳花钱在美国买软件缘何被告侵权
1995年初,美国UI公司总裁致函岳明,称有一客户要求在中国购
买安装该软件,请求PU允许UI直接把软件卖给该客户。岳明拒绝了这
一要求。后来得知,这个客户就是广州雅芳公司。可是,在PU完全不
知情的情况下,雅芳还是通过一家叫Jenkon(下称JK)的公司购买了
这个软件,并在1995年4月份将其安装在广州雅芳公司使用。PU公司总
裁岳明得知这一情况后,于1996年5月在华盛顿州法院起诉雅芳和
Jenkon公司。6月,PU又正式向国家版权局投诉雅芳的侵权行为。UI和
JK向法院提出仲裁请求,被华盛顿州法院驳回,该法院在法庭命令中
说:JK不是合法代理商,雅芳也不是合法用户,不适用仲裁条款。由
于PU在美国科罗拉多州法院起诉了UI公司,法庭认为此案应等待科罗
拉多州的判决。这一等就是两年多。
而在中国这一边,案子却有了发展。经过反复调查,中国版权局
于1997年5月下达了对广州雅芳公司的《处罚决定》,明确指出雅芳侵
犯了PU的著作权,并对其罚款49万元人民币。雅芳如数缴纳了罚款。
同年7月,PU与它在中国的代理商———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共同
向广州高院起诉雅芳公司侵犯著作权。1998年6月18日,广东省高法作
出判决,认为“PU公司依据与UI公司的协议取得了在中国独家经销该
软件的权利,并依法进行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因此,享有该
软件的著作权。京延公司因此所获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代理、经营、
销售的权利也受中国法律保护。广州雅芳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复制并使
用该软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侵犯了PU的著作权和京延的独家经销权,并导致PU/京延与国内某大
公司签订的对该软件的《独家使用许可协议》无法履行而终止,造成
人力、物力和丧失商业机会的重大经济损失”,判决雅芳公司停止使
用该软件,并赔偿原告1200万美元。
雅芳公司不服判决,他们想不通:作为最终用户,明明是花钱买
的正版软件自用,即属于“善意购买”,而且在购买之前并不知道
JK公司为非法经销商。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
“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
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使
是侵权,按照有关规定,也只需负有停止使用和销毁该软件的责任,
而不应进行如此数额巨大的赔偿。何况,雅芳后来从美国UI公司得到
了该软件的“使用授权许可”,如果索赔,应该向UI和JK公司索赔才
是,而不应向最终用户索赔。
软件用户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记者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此感到困惑不解:向购买软件的用户提
出3000万美元的索赔额依据何在?对此,PU这样解释:①有证据表明,
这是美国UI公司、JK公司和雅芳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PU可以选择共
同侵权者的任何一方作为被告。PU起诉雅芳要求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
责任是符合中国《民法通则》的。至于雅芳如何追究UI公司的责任,
那是它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与PU无关。可以说,PU追究雅芳的责任,
就等于追究UI的责任。雅芳一再强调,该软件的购买行为发生在美国,
而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的出售方必须承担最终的
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雅芳被判赔偿多少,则UI也应相应赔偿雅
芳多少。正如雅芳公司的美国律师Paul在证言中说的:“PU最初在华
盛顿起诉雅芳时,雅芳有权立即起诉UI进行索赔。”UI在授予雅芳的
《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中也规定:“如果任何第三方指控该软件侵犯
了其著作权,UI将自己出资承担所有的费用……”。可见,归根到底,
美国的UI公司是脱不了干系的。②至于赔偿额比较高,主要是因为这
种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京延与中国某重要客户签订的为期10年的独家使
用合同无效终止。在该协议中规定PU/京延向该客户提供这一软件的
全部技术,包括源程序、专利等,并按客户要求继续开发新的升级版
本,这是中国的一般软件用户根本得不到的。外国的软件商从来不向
中国用户提供源程序,更不用说继续开发研制新的版本了。对于大型
数据库管理系统而言,一套源程序的价格至少要几千万美元,即使以
这种价格,也不一定能买到源程序。
据了解,雅芳曾在向美国法院提交的“反对禁令动议”中说到,
“如果发布临时禁令(指禁止使用Unidata软件),则广州雅芳和其在
中国数千的经营点都将面临实质性的生意崩溃的局面,广州雅芳在中
国利用该软件对中国约10万名独立的生意人(指传销员)的销售和收
入进行管理,该软件也同时用于管理雅芳在中国的库存,如果禁止在
中国使用该软件,那么广州雅芳将承受不可估量的损失……保守地说,
这种损失将超过1000万美元。”可见,这套软件确实在雅芳的经营中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此案当事人双方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有诸多分歧,如雅芳对侵权
究竟是不是知情?客户购买软件是否一定要签署文字协议,还是只要
发生购买行为就等于是默示了协议?作为自然人和用于经营活动的法
人,在购买软件时有哪些区别?该软件在雅芳的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
用认定等,双方各说各理。新闻报道毕竟不是法律文书,限于篇幅和
读者的耐心,这里不可能一一列举双方的辩词和各自的证据。此案正
在等待判决,相信法律会给个明确的说法。但不管怎么说,这起巨额
知识产权索赔案给所有人敲了警钟:“知识”有价,使用别人的“知
识产品”时,可要当心哦!
中国青年报主办 <<青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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