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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在
发信人: doltying()
整理人: (2000-06-08 13:34:03), 站内信件
香港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是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这些在基本法的内容里都可
以很好地表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基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
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理发会重议,立法会
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
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
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政府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
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第五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
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
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年度财政的开支标准,批准
领事短期拨款。
第五十二条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 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 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
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的,重选的理
发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六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实施报告;答复立法会
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
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第七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需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
,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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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y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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