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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
发信人: [email protected]()
整理人: (1999-11-02 20:48:58), 站内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
范和
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顺利
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
下决
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
冒用
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
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
全、
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
法律
、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
或者
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
极少
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
组织
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
骗的
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
究刑
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
识。
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
仰自
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
反对
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
级人
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
惩治
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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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英雄出我辈,一入江湖岁月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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