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被关押多久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易延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一个普通公民被指控或怀疑犯有某种普通 罪行,公安机关对他拘留的时间最长可以达到14天。但是,如果他被怀疑为流 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对他的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 天。 在这期间,如果他遭到逮捕,那么,他从被逮捕之日起至侦查终结可以被公 安机关合法关押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如果该嫌疑人涉及的案件很复杂,以至在 此期间内对他的侦查不能终结,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将他再关押1个 月。如果该嫌疑人处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并且他所涉嫌的犯罪重大复杂,或者 他所涉嫌的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是犯罪涉及 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对 嫌疑人再关押2个月。如果该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 在上述期限内对他的侦查仍然不能终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对他再关 押2个月。这样,如果这个嫌疑人足够不幸,他自被逮捕之日起被公安机关关押 的时间可以长达7个月。 但是这还不算。如果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之前的最后一日又发现这个可怜的 嫌疑分子另有重要罪行,则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也就是可对其 再羁押7个月;在此情况下,嫌疑人自被逮捕之日起可被羁押的期限最长可达1 4个月。这还不包括下述两种情况: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 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分之日起计算;2、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 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对犯罪 嫌疑人无限期地关押下去。 假设不出现最后这两种无限期关押的特殊情况,则犯罪嫌疑人自被拘留之日 起到侦查终结的最长羁押期限为15个月又7天(即457天,10968个小 时);到审查起诉结束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之日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又2 2天;如果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生改变管辖的情况,则这一期限最长可达20个月 又7天(即607天,14568个小时)。 简而言之,嫌疑人自从被拘留以后到他正式接受审判,有可能要在看守所呆 上两年左右的时间。如果有“极个别”公安机关的败类违法或规避法律,重复采 取强制措施,或者用行政上的方法进行刑事侦查,则嫌疑人被关押的时间还可以 比这更长。据说有被关到四五年的,还有被关七八年。有一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把 人关起来以后久久不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该地的政法委书记说:“干脆把他关 死算了!”其实不关死,已经关了那么久,也与活埋差不多。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终都是由控 诉方单独控制的。虽然我们习惯于把检察机关看作是司法机关,批准逮捕的权力 由检察机关掌握,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毕竟也是诉讼的一方,而且是属 于控诉的一方,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审判前实际上都处于控诉方的 单独控制之下,而且也没有有效的监督。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 享受人道的待遇?其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我们的检察官们在法庭上 支持公诉时几乎一无例外地声称被告人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是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出于自愿?这些供述的真实性究竟如何?有没有受到来自外 部的不适当压力影响? 事实上,长期的关押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压力。在这种长时间的关押之下, 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几乎不可能不发生崩溃。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深挖 余罪”的反复讯问之下,连他小时候与光屁股伙伴在别人的菜地里“共同作案” 偷吃了一个黄瓜的“坏事”都可以“供认不讳”。而那些本来就是无辜的嫌疑人 、被告人则为了早日摆脱这近乎无限期的关押,不得不违心地按照侦查人员的意 图进行供认。如果我们承认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同样享有一些基本 的权利并且希望保障这些权利,那为什么不改变那种对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关押 的局面?为什么不改变那种由控诉方长期单独控制嫌疑人、被告人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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