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lzyboy()
整理人: (2000-07-16 21:36:58),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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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勞在看《廣州日報》的一個重要的版面看到了一篇很值得思考
報道,報道主要内容是說記者看到一些偷米賊偷米失手被捕的過程,並配
有犯罪嫌疑人戴著手銬的彩色照片。
小勞從一個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來看,覺得值得爭議的就是該報道由此
至終到將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稱爲偷米賊,並將其照片公開。這樣其實是明
顯違反人權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行爲,在我國新實施的刑訴法中,我國司
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實行無罪推論的政策,犯罪嫌疑人和
罪犯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即是說犯罪嫌疑人在被審判機關最終判決
其犯罪之前,無論證據隊旗如何不利,都不能將其當作罪犯看待,應視其
為清白之人。這樣的做法相比起以前使用有罪推論的方法,無疑是一種文
明的進步,對保障當事人的人權和令審判機關能比較客觀地判決一件刑事
案件無論如何是有莫大的好處。
而作爲一件全國性的報章報社記者將犯罪嫌疑人說成是賊,並將犯罪
嫌疑人被捕時的照片刊登,這無疑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也是無視
我國法律的行爲。這究竟是報社記者法律意識薄弱還是我國的法律和人權
根本不值得尊重呢?此事確實值得我國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深思。
注:有罪推論——是相對無罪推論而言的一種推論方法,審判機關和公訴
機關在審理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清白
無罪,而並非由公訴機關提出證據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這是一種落後
而野蠻的制度,衆多文明國家的法律早已經廢止了這種方法,而採用無罪
推論的方法審判刑事案件,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已重視到這個問題,
並加以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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