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g_w_g(修心路上)
整理人: qiulan98(2002-03-04 16:35:46),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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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贯彻执行《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文件
农科发[1997]1号
关于贯彻执行《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大学等部属科研教学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畜牧、渔业、农垦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生物技术在国际上的兴起,近年来我国农业生物技术也在蓬勃发展,应用基因操作技术获得的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不断问世。为了促进我国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的研究与开发,加强对农业生物基因工程体的安全管理,根据1993年国家科委第17号令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我部刘江部长于1996年7月10日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已于1996年11月8日正式公布施行)。现就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适用与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其范围包括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植物、动物、植物用微生物、兽用微生物和水生动植物。
二、凡在我国境内进行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的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包括国营、集体和私人企业的,均应由项目主持人或产品研制者(即申请人,下同),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
三、外国公司或研究单位研制的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拟在我国境内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或商品化销售(包括与我国科研、教学单位或企业协作和联合研制的),不论其已否在所在国获得过何种基因安全性许可,均必须按《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由项目或产品的研制者本人,(亦可委托其中方代表)履行申报手续,并提供原所在国允许进行同类工作的证书文件。在未经我部批准之前,不得从事上述活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国内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同国外单位签订引进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的协议或合同前,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申报进行安全评价并经批准,否则,协议或合同不得正式签署生效。
四、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国内从事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由其法人代表负责在本单位设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小组,并行使其符合《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有关职责。
五、我部设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主管《实施办法》的施行,办公室挂靠在部科技质标司;成立农业部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建立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负责全国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的安全性评价。
六、为了及时施行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价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我部每年受理两次安全性评价申报书,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由有关单位的“申请人”按照《实施办法》负责填报“申请书”并备齐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受理申请单位为:农业部科技与专利开发服务中心项目处;地址:北京市农业展馆南里十一号;邮编:100026。
七、在《实施办法》公布以前,已经进入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的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不管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目前由谁生产和销售、有多大规模,本着“谁研制开发谁申报”的原则,均应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由研制人负责履行补报审批手续,属于商品化生产和大规模应用的申请补报手续,必须备齐提供中间试验和环境释放的技术资料。逾期不履行补报审批手续的,研制单位须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八、属于动植物品种、农药、兽药、生物肥料等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在品种、农药、兽药、肥料登记审定以前,必须经我部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性评价,经获准后方可按正常渠道申报品种,农药,兽药,肥料等的登记审定工作。
九、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经我部批准允许进行中间试验或环境释放的,应在试验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由申请人向我部报送试验结果;试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监控体大量死亡或迁移、逃逸,对非靶生物产生未预料的影响,监控体的性状表现与申报书所列发生明显的不同变化等)应连同应急措施一起,及时快速的向我部报告。已批准商业化应用的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如果在商业化应用过程中出现有异常后果,也必须由该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研制者(申请人)即使快速的将异常情况向我部报告,以便研究决定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
十、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是关系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实施办法》的颁布,使我国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工作进入制度化管理的新阶段。为做好安全管理的起步工作,凡1997年拟进入中间试验和田间释放的农业生物遗传工作体及其产品,各研制单位一定要责成项目主持人或产品研制者按照《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附录认真、实事求是地履行好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价申报工作。
以上通知,请转发有关下属单位并严格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章)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科技 法规 通知
抄送: 国家科委、国家教委、林业部;中国科学院
本部发送:农业司、畜牧司、渔业局、农垦局、政法局
农业部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印发
农业部文件
农科发[1997]6号
关于加强转基因抗虫棉安全和种子管理的通知
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农垦厅(局),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大学等科研教学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生物技术特别是分子生物学和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转基因植物不断问世,我国也有一些转基因植物进入田间试验。其中我国自己研制的和从国外引进的转基因抗虫棉已在较大面积上进行了试种。从试验结果来看,它将对棉铃虫的防治、农田生态环境的保护、棉花生产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在转基因抗虫棉的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特别是一些品种未经安全性评价和品种审定就进行较大面积的示范和推广,在遗传稳定性上、抗性上和农艺性状上参差不齐,给棉花生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在一些地区管理失控,价格上涨辐度较大,一些单位和个人从中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为了加强转基因抗虫棉品种的安全性管理,整顿种子管理秩序,促进转基因抗虫棉研究和推广的有序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转基因抗虫棉品种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1996年7月10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为做好抗虫棉基因安全性评价与品种审定工作的衔接,从1997年起,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研制的转基因抗虫棉品种在申请国家和省品种审定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申请参加品种区域试验时,需提供准许环境释放的安全性评价批件;
2.在申请参加生产性试验时,需提供准许中间试验的安全性评价批件;
3.在申请品种审定时,需提供准许商品化生产的安全性评价批件。
三、考虑到抗虫棉在《实施办法》颁布之前已进入田间试验的客观情况,对已经进入田间试验的抗虫棉品种,要求由遗传工程体的研制者补报安全评价手续。引进国外转基因棉花品种的,由原转基因棉花品种研制的国外单位申请,国外单位委托其中方代表履行申报手续的,必须提供正式委托函。
四、对于正在申报安全性评价的转基因棉花品种,在1997年前已进入环境释放者,1997是年必须增加防护措施,其试验规模不得超过1996年,并将试验地点、规模、控制措施连同申报书一并报农业部基因安全管理委员会。收获的种子要妥善保藏,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待基因安全委员会作出正式评价后,按照批复的结果作相应的处理。
五、内单位同国外单位签订协议(合同)引进转基因抗虫棉者应将签署的协议(合同)副本报我部备案,并按上述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六、对新育成转基因棉花品种(系),还没有申报安全性评价的,一律不得再进入大田试验。对于在抗虫棉试种过程中,以单纯盈利为目的,销售抗虫棉种子给生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从严处理。
七、由于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的技术要求较高,大面积生产转基因棉花商品种子,应在取得准许商品化生产的安全性评价批件后,在选育单位或省级种子公司的统一组织、技术指导下进行,并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
八、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转基因抗虫棉研究和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的管理,认真清理、整顿,确保转基因抗虫棉品种安全、有序、稳定地发展,为发展我国棉花生产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章)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抗虫棉 种子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科委、教委、中国科学院、各省种子管理站、品种审定委员会
本部发送:农垦司
农业部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印发
---- 一曲未终人己散,
秋风轻起阵阵寒;
回首兄弟无踪迹,
遥望前路满云烟;
木童难解拈花笑,
石女不见指月圆;
长啸穿云呼朋伴,
双眸己作清水源。
----张锡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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