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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yanboguang(2002-07-20 23:53:35),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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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化论”是不易的真理吗?
著者:Dr. J. G. Vos
译者:中天
一、进化论是“已被证实的事实”,是无懈可击的吗?
一般人都持有以上的看法,而很多持有这种观点或论调的人,他们这种信念的形成,既无证据的支持,亦乏明智的抉择,只是人云亦云地搬出别人的一套“八股”。至于那些相信进化论是“已被证实的事实”“属于有识之士”的科学家又如何呢?其实,只要我们留意一下,就会发现他们之所谓“证明”,并不是那些能经得起考验的科学证据,而是因为他们对先入为主的一套自然主义哲学有所偏好——他们之所以相信进化论是已被证明的学说,只因没有其他自然科学理论解释这一事实。
有关进化论的问题所以变得如此复杂,是因为我们没有把与进化论连用的名词和术语的定义,清楚地概括划分,“进化”(Evolution)一词,意思就很多,“证明”(Proof)及“已被证实”(proved)皆然。若进化是指任何一种不断递增的遗传上的转变,就如一般的家鸡源自亚洲南部,重约一磅的原鸡(Gallors Bankiva),而后者经过了上述转变之后,又逐渐变为重十二至十四磅的现代种鸡,若这就叫进化的话,那么,在此狭义下,说进化是已被证实的事实也未尝不可。在植物方面,粟米是相类的例子,自最初发现粟米迄今,它的大小及重量已有极大的增长。假如我们要称这些现象为进化,那么在此狭义下,也可以说进化是已被证实的事实。但如果有人说进化是“已被证实的事实” ,他的意思是指科学已证明一切生物,皆由较简单、原始的样式,推源究始由原始细胞发展而成的
话,那么进化就决不是“已被证实的事实”了。同样地,若“已被证实”(Proved)一词,是意指“已经被可用实验证明的观察证实出来” ,那么有些非常微小的遗传上的转变,有些人称之为“进化”的,要视之为“已被证实的事实” ,亦无不可。但若有人因固执于本身一套哲学理论,把一切不符合这理论的解释,一概抹煞了,把余下与他的观念相符的解释,称之为“已被证实的事实”的话,我们就只好指出这根本不是科学的证明,而只是哲学信念及独断的自然产物而已。
由于科学家们对“种”(Species)一词,还未获得令人满意并一致公认的定义,遂使这问题更加复杂了。达尔文将其划时代之经典之作,名为“种源说”(The Origin of Species);统的进化论思想,则以为一切生物的新“种”,俱由进化程序生,但除非“种”一词已有了明确的定义,这说法是完全没有意义的。瑞典植物学家林涅(Carolus Linnaeus)(一七0七——七七八年)是生物分类学之父,在其时,现代科学的遗传还未出现,林涅及其门徒多是以形态把动物分类,尤其是骨骼的结构;至于植物的分类,则以产生种子器官的结构而定。我们知道这些标本是不足够的,今日我们已发现了更好的生物分类准则,尤其是今日一般的生物学家均认为正统的分类法,应根据现代的遗传学知识,予以修正,但这至今还未有实行,而有关“种”一词应有含义的争论,还是继续僵持不下。这些生物
学家可以分成两派,一派以为各种形态不同的生物,都是由同一个“种”蜕变出来,他们就被称为“总括论者”(Lumpers);另一派则相信各种形态不同的生物,是有不同“种”的,别人就称他们为“分裂论者”(Splitters)。但平心而论,两派的说法都是带有主观色彩的,因为“种”究竟包含着什么东西,还没有一个真正客观的准则——“种”是指自然界客观的事物像矿物、植物、动物呢,还是科学家们为了实用上的便利而捏造出来像尺、寸、里等东西呢?这两派生物学家的争辩,就像中世纪的学者对“实在论”(Realism),及“唯名论”(Nominalism)的意见纷纭一样。“种”一般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着重形式的,就如:“‘种’是生物分类的单位,位于‘属’(Genus)之下,‘亚种’(Subspecies)之上。”这种定义,就等于说:“夸尔Quart是量度液体的单
位,它是小于一加仑大于一品脱。”假若我们用这样的方法为“种”下定义的话,进化是否会产生新“种”这问题,就成了学术士空泛的理论了。有一次,有人拜访林肯总统,在言谈间搬出了一套似是而非的道理,于是林肯问他们说:“假如你们称狗的尾巴为脚,那么一只狗有几只脚呢?”“五只”他们答。“不,你们错了,只有四只,因为就算你们称他的尾巴为脚,他的尾巴也不会真的变为脚啊!”林肯说。同样地,除非“种”一词已经有了明确的含义,我们称某些东西为“种”是完全没有意思的;第二类定义意图着重实质,却立刻遇到了困难,在这一类定义中,有些指出在实质上,“种”是一组相像的个体,其相像可以说是达到特别的程度。其他的定义尝试采取客观的态度,但却无法获得一致公认的标准。约翰高斯博士(Dr.John Klotz)曾在他所著“遗传原质、起
源及进化”一书中,用了四十页的篇幅讨论有关“种”的定义问题,他说“种”一词定义很多,可说与杰出的分类学家数目不遑多让。
在自然界或可能是因人捏造而产生的所谓新“种”的东西,使很多人以为进化是“已被证实的事实” ,但因为对“种”究竟包含什么东西这一问题,还是众说纷纭,未能获得一致公认的见解,所以一切的说法也只是一种臆说而已。在美国,一般家庭都喜爱种植“非洲紫罗兰” ,这种花是七十五年前在德属东非即今之坦桑尼亚发现的。在那里被人发现的野非洲紫罗兰约有二十种,这二十种同样的花,在大小、生长方式、叶的色素、荚的大小和形状等等,都各有特色;另一方面,它们之间在基本上又有相似的地方,是较其差异更具基本性的。植物学家把非洲紫罗兰归入“属”(Genus)一类,称之为Saintpaulia,把它的二十种野种列为“种”(Species)。在七十五年来,由这二十种野“种”又产生了超过三十种的“栽培品种”(Cultivar),即人工培养出来的品种。各野种之间是
可以随便交配的,一种Saintpaulia与另一种配种,是轻而易举之事,甚至一些业余研究杂种繁殖的人,也可以把家中所种的两三种品种互相交配。至此,拥护进化论的学者也许会说,非洲紫罗兰有二十种明显不同的“种”,还不是进化的最好证明吗?一种假定上为野生的原为一种的花,现在已发展至二十种明显不同的“种”了。但到底这是真正的进化呢?还是由原来那一野种所蕴藏的遗传上的可能性,慢慢分化出来的呢?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Mendels ’lawas),非洲紫罗兰这些种之间的不同点,是由显性的dominant或隐性的recessive遗传带来的。我个人并不坚持谓上帝创造了二十种不同的非洲紫罗兰,也不反对别人说这些种是由一野种逐渐产生的,如果这就是进化的话,那么我也是进化论者;而在此狭义下,我们也可以说进化是“已被证实的事实”了。
由于一般科学家及著名以科学为题材著作的作家对有关进化论的名词及术语的混淆含糊,对所谓证明也分别不清,以致往往犯上了错误。若有人指责基督徒对一切可称为“进化”的东西都一概反对的话,那么他们应归咎于科学家及普及科学作家——如海登氏(Haldane)、赫胥黎(Julian Huxley)及威尔斯(H G.Wells)等人,对这些人来说,进化论是他们的宗教信仰,一种须要大力推广的信念,一个能解释任何事情的“法”语,与及一条能开启生命、人及宇宙的普罗哲学的钥匙。这是一般人对进化论的看法,这一点科学及科学普及作家所不能辞其咎的。有些宗教信徒对进化论一切理论不遗余力地甚至相当愚蠢地攻击,有时是情有可原的,因为根本进化论就被人盲目吹棒宣传为解答一切奥秘的最高原则,这些宣传家既视进化论为不二的法典,那么他们就不能怪那些相信基督福音
的人,视之为反基督的典端加以攻击,这情形就好像一个人收养了一只看来似乎是无害的小猫,但到头来却发现他是一只凶猛的小虎,他很自然地会惊惶失措的。
在生物界那些有真正科学上证明的遗传上的变化,是不能损害基督教信仰的,而与精确的圣经释义,也不会有所冲突。但很多科学家,教育家及一般人说进化是“已被证实之事实时”,并不限于指这种遗传上的变化,他们是指广义的进化,即却吉(Kerkut)所称为“进化的普遍理论”(General theory of evolution),这是一种广泛的理论,解释一切生物的起源及发展,包括由超细菌,细菌以至水彬(注:高三百尺以上的植物)及人类的各种生物,他们以为这些生物都是由一个源头自然地发展出来,这源头是由一些无机物质自然发生(Spontaneous generation)的,这个伟大的计划,就如却吉氏指出,根本就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故只能视之为一种臆说而已(见“Implications of Evolution”N.Y.1960第一五七页)。
(我们对这些异端若详加研究,就会发觉事实总是站在一般人所接受的学说这一边的,假如反对某一理论的证据是一面倒,而又未有一令人满意的理论取而代之的话,我们就只能说还未找到完满的答案。
有一种理论谓经长时间的观察,便会发现很多动物都会发生变化而产生新的“种”,这现象可以称为“进化的特殊理论”,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用实验表明的。另一方面,在一种理论则以为世界上所有的生物均自一个源头而来,这源头又来自无机物质,这理论可称为“进化的普遍理论”,由于并无足够的证据支持,故只能视为一种臆说而已。至于“种”(Speciation)形成时的变化,与发展为新“部门”(Phyla)时的变化性质是否相同,仍是未知的。这问题的答案应靠将来的求得,而非独断地谓因为没有其他令人满意的解释,所以这“进化的普遍理论”便一定是对的。)
二、进化的普遍理论,是完全有赖一些假定来支持的。
却吉氏在其进化论的含义(Implications of Evolution)第六页,列出进化的普遍理论所基于的七种假定:
(一)第一种假定是有机物缘于无机物(Non-living thing),亦即自然发生(Spontaneous Generation )之意。
(二)第二种假定是这种“自然发生”,只是发生了一次。其他的假定均由第二假定引伸出来的。
(三)第三假定是所有超细菌(Viruses),细菌、植物及动物,都是有密切关系的。
(四)第四假定谓原生物( Protozoa)产生了后生动物(Metazoa)。
(五)第五假定是各种无脊骨之部门( Invertebrate phyla),是密切相关的。
(六)第六种假定是无脊骨的动物产生了有脊骨动物。
(七)第七个假定是在有脊骨动物中,由鱼类产生了两栖类又产生了爬虫类,爬虫类又产生了禽鸟及动物。同样的意思的另一种说法是——现代的两栖及爬虫类,是来自同一源头的等等。
由于这问题本身的性质,并不能用实验加以证明,所以进化普遍理论并非是一件事实,而只是一种主观的,建立于多种假定上而又十分脆弱的信心。这信心既非实验所能证明,其可靠性便只能取决于一种先入为主的哲学臆说,接受进化普遍理论的科学家之所以相信这七种假定,是因为受了自然主义哲学先入为主的影响,这自然主义强调自然界的源起,可从研究自然的运行活动而发现出来;一个基督徒研究科学时,他应拒绝这些假定,因为他原先已接受了圣经的超自然的世界观。
由此看来,一般人所说的广义上的进化论,是一种哲学上的信心,而推源究始,这信心出于一种对自然主义的偏爱,及对超自然主义的偏见,用保罗的话,就是:“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罗1:28)
在全无实验上的证据,甚至实验证明是相反的情形下,进化论者至少还会坚持这七种假定中的一种,就是“自然发生”的假定。
“进化过程的起源,带来了一个至今仍未能解答的问题,就是地球上生命之来源。在以前一般人都相信‘自然发生’以为一切低等生物,皆由像腐肉一类东西产生的,但经巴斯德(Pasteur)细心实验证明后,指出上述的说法是因没有细心观察而产生的,其后一般人便相信生命必定源于生命,就现存的证据看来,这仍是现今唯一可能的结论。但因为由这结论追溯至最初时,便又牵涉至一些超自然的创造行为,对一般科学家这是很难接受的。这结论在现今思想潮流中,带有一种人们以为不需要的哲学滋味,亦违反了科学家所希望有的连续性(Continuity),它还给生物源起发展的因果连续关系,带来了不能缝补的裂痕,因此,除非是在十分不得已的情形下,这结论是不会被接纳的。所以大多数科学家宁愿相信生命是由无机物质,经某种未被发现的方法,循着物理及化学的定律
而产生”(见J.W.N.Sulivan,Limitations of Science, N.Y,reprint 1949.p.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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