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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钓鱼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信人: tonyloo(火星鱼)
整理人: chao8(2002-01-08 15:40:54), 站内信件
中国钓鱼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钓鱼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为做好钓鱼协会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适应钓鱼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国钓鱼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所称会员,系指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二、团体会员:
    1、中国钓鱼协会的团体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全国性行业钓鱼协会;中央国家机关及相应部门钓鱼协会;国家大型企业钓鱼协会;具有一定规模的渔具生产、经营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多功能的钓鱼俱乐部及垂钓基地;
    2、地方各级、行业、部门、大型企业钓鱼协会接纳团体会员的范围自行确定,并负责对它们的管理;
    3、不得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部门接纳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
    1、个人会员一般由县和县级单位的钓鱼协会接纳。县和县级单位尚未成立钓鱼协会的,可由上一级钓鱼协会接纳;
    2、各钓鱼协会接纳的个人会员,均为中国钓鱼协会会员,由接纳入会的钓鱼协会负责管理。
    四、荣誉会员:
    中国钓鱼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接纳关心、支持中国钓鱼事业的知名人士为荣誉会员。
    五、凡要求加入钓鱼协会的必须履行入会手续。
    1、团体会员申请入会,须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由接纳入会的钓鱼协会批准,成为该协会的团体会员;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加入中国钓鱼协会的团体会员,需填写登记表。
    2、个人申请入会的,须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由接纳入会的钓鱼协会审批。
    3、中国钓鱼协会荣誉会员的接纳手续,由中国钓鱼协会确定。
    六、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参加协会组织或参与的国际钓鱼及相关活动;
    3、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有偿服务;
    4、组织所辖范围的钓鱼活动或比赛;
    5、发展各种钓鱼事业或相关产业;
    6、参加全国比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全国性行业钓鱼协会,可直接组队;中国钓鱼协会的其他团体会员,经过选,产生若干队参加全国钓鱼比赛;
    7、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8、承担钓鱼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9、单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钓鱼技术等级;
    2、参加所在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有偿服务;
    4、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承担钓鱼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6、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荣誉会员可应邀参加中国钓鱼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九、会员证:
    1、团体和个人会员证,由所在协会颁发;荣誉会员证,由中国钓鱼协会颁发。
    2、会员证由中国钓鱼协会统一印制,各有关协会订购。
    十、入会费:
    团体会员2—5千元,个人会员20元,入会时一次缴纳。
    十一、会员费:
    1、中国钓鱼协会的团体会员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全国性行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相应部门的钓鱼协会,每年缴纳500元;具有一定规模的渔具生产、经营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多功能的钓鱼俱乐部及垂钓基地,每年缴纳1000元;大型企业的钓鱼协会,每年缴纳2000元。
    2、地方各级、行业、部门、大型企业钓鱼协会团体会员的会员费标准,可参照中国钓鱼协会团体会员的会员费标准执行。
    3、个人会员费每年缴纳10元。其中70%由接纳入会的钓鱼协会留用;30%上缴,具体上缴办法另定。
    4、中国钓鱼协会荣誉会员的会员费,由本人自愿缴纳。
    5、会员费每年第一季度交纳。
    6、对于不按时缴纳会员费者,可视情况予以批评,暂停参加活动,直至停止其会员资格。
    十二、钓鱼协会的会员每年统计一次: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全国性行业钓鱼协会,每年汇总所辖各级钓鱼协会的会员数,报中国钓鱼协会;
    2、中国钓鱼协会其他团体会员,每年将所属会员数,报中国钓鱼协会;
    3、每年第一季度报送上一年统计数。
    十三、本暂行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
    十四、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中国钓鱼协会
199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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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只想飞的鱼,虽然我在水里,但我向往蓝天,希望有朝一日,可以在自由的天空任意翱翔!也许,刻意的浪漫并不现实,但我愿意追寻!有愿意与会飞的鱼一起天鱼行空,比翼双飞的吗? http://go4.163.com/tonyloo/image/fish.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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