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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2
发信人: gupiao(凌波劉)
整理人: gupiao(2002-01-07 21:02:27), 站内信件
(二十二)应列示公司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发生原因。
    (二十三)按借款条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质押借款等)分项列示短期借款金额。
    对已到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应单独列示贷款单位、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及预计还款期,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已偿还。
    (二十四)按应付票据的种类分项列示其金额,并说明本会计年度内将到期的金额。
    (二十五)对于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说明有无欠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如无此类欠款,也应说明。
    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应说明未偿还的原因,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偿还。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也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账龄超过1年的预收账款,应说明未结转的原因。
    (二十六)披露应付工资中属于拖欠性质或工效挂钩的部分。
    (二十七)按主要投资者列示欠付的应付股利金额并说明原因。
    (二十八)按税种分项列示应交税金金额,并说明报告期执行的法定税率,对于超过法定纳税期限的,应列示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如果各分公司、分厂异地独立缴纳所得税,应说明所执行的所得税税率。
    (二十九)分项列示其他应交款的期末余额、性质及计缴标准。
    (三十)应按费用类别披露预提费用年末结存余额的原因和各项费用的期初数、期末数。
    (三十一)按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项目分别列示公司计提的各项预计负债。
    (三十二)按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分项列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其附注要求同“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 对已到期未偿还的借款,应说明原因,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已偿还。
    (三十三)列示金额较大的其他流动负债的内容和金额。
    (三十四)按币种、借款条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质押借款等)分项列示长期借款金额。
    (三十五)分项列示应付债券的种类、期限、发行日期、面值总额、溢价(折价)额、应计利息总额、期末余额。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说明转股条件等情况。
    (三十六)分项列示长期应付款种类、期限、初始金额、应计利息、期末余额等。
    (三十七)按公司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分项说明专项应付款的内容。
    (三十八)列示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外,金额较大的其他长期负债的内容和金额。
    (三十九)应按公司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分别列示递延税款贷项的情况。
    (四十)说明报告期股本的变动情况。如果报告期内有出资或增资行为的,应披露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
    运行不足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的年份只需说明净资产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应说明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情况。
    (四十一)分项列示报告期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依据。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的,应说明其履行的法律程序及有关决议。
    (四十二)分项列示报告期盈余公积的变动情况。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弥补亏损、分派股利的,应说明有关决议。
    (四十三)列示报告期利润分配比例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若有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致使期初未分配利润变动的情况,应对变动内容、变动原因、依据和影响作出说明。
    对于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和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应明确予以说明;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在发行前进行分配并由老股东享有,公司应明确披露老股东享有的经审计的利润数,并调至应付股利项目。
    (四十四)按主营业务性质分项列示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如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应按业务分部和地区分布分别列示比较财务报表各期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情况,可以参考以下格式:
地区分部(或业务分部)报表
项      目 ××年 ××年 ××年
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菅业务成本)
××地区
××地区
××地区
小      计
公司内各业务分部间相互抵销
合      计
    具体按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制。
    应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的收入总额,以及占公司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四十五)分项列示报告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计缴标准及金额。
    (四十六)其他业务利润如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按业务种类分项列示报告期其他业务收入数和成本数,并说明情况。
    (四十七)按费用种类分项列示报告期财务费用的金额。
    (四十八)应分股票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其中包括债券收益、委托贷款收益、其他债权投资收益)、联营或合营公司分配来的利润、期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股权投资差额摊销、股权投资转让收益等项目列示投资收益,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应说明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若不存在重大限制,也应作出说明。
    (四十九)分项列示报告期补贴收入的金额,并说明取得补贴收入的来源和依据、相关批准文件、批准机关和文件时效。
    (五十)如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总额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披露主要项目类别、内容和金额。
    (五十一)支付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其中价值较大的应分项单独列示。
第六节 母公司财务报表有关项目附注
第94条  母公司财务报表有关项目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投资收益等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按主营业务种类分别披露,第95条 其他项目应参照上述相应项目的要求加以注释。
第七节 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
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96条  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第97条 一致,第98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又未按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的,第99条 应说明子公司应采用的特殊会计政策,第100条 未调整的原因及其对合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
第八节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101条  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第102条 应按财政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及其有关规定披露。
第九节  或有事项
第103条  或有负债应按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其他或有负债(不第104条 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分项披露该事项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第105条 应说明理由)、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第106条  如果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第107条 则应说明其形成的原因及其产生的财务影响。
第108条  如果公司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第109条 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节 承诺事项
第110条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承诺事项,第111条 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已签订的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对外投资合同第112条 及有关财务支出、已签订的正在或准备第113条 履行的大额发包合同第114条 、已签订的正在或准备第115条 履行的租赁合同第116条 及财务影响、其他重大财务承诺等分项说明其存在的原因和金额。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第117条 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一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118条  公司应按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规定,第119条 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等非调整事项的内容,第120条 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第121条 应说明其原因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122条  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应按有关非货币性交易及债务重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123条  报告期内发生资产置换、转让及出售行为的公司,第124条 应专项披露资产置换的详细情况,第125条 包括资产帐面价值、转让金额、转让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126条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第127条 应分项说明。

第四章  补充资料

第128条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香港和境外上市外资股、金融类等实行国内、国际补充审计的公司,第129条 由于国内、国际审计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不第130条 同第131条 ,第132条 导致净资产、净利润存在差异的,第133条 应按以下格式编制差异调节表(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例),第134条 说明按境内外会计准则计算的报告期净资产和报告期净利润的差异原因。
———————————————————————————
                        净资产               净利润
  按国际会计准则
  1、
  2、
  ……
  按《企业会计制度》
———————————————————————————
    对与经境外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进行差异比较的,应注明该境外机构的名称。
第135条  按照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第136条 分别列示全面摊薄和加权平均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第137条  资产减值准备第138条 明细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列示。
第139条  非经常报表项目、名第140条 称反映不第141条 出其性质或内容的报表项目、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第142条 或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第143条 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变动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144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45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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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本机构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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