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lei_zenmaster(磊 禅师)
整理人: ulrikeyan(2004-08-26 20:54:10),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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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摩奴法典”(选自梅因《古代法。第一章》)
东方各国社会编制法典,相对地讲,要比西方国家迟得多,并且有很不相同的性质。亚细亚的宗教寡头,或者是为了他们自己参考,或者是为了帮助记忆,或者是为了教育生徒,都终于把他们的法律知识具体地编订成为法典;但也许促使他们这样做的最难于拒绝的诱力,还在于这是一个可以增加和巩固他们影响的机会。他们完全垄断法律知识,这一点使它们能用汇编来欺骗世人,而汇编中所包括的确实已被遵守的规则,还不及祭司阶级认为应当被遵守的规则多。称为“摩奴”法律的印度法典,当然是婆罗门(Brahmin)所编辑的,无疑地包含了印度民族的许多真正的惯例,但根据现代最好的东方学者的见解,整个讲起来,它并不代表确实曾经在印度斯坦执行过的一套规则。在它里面有一大部分只是在婆罗门的眼光中应该作为法律的一幅理想图画。这是和人类的性质相适应的,也是和作者的特殊动机相一致的:即像“摩奴法典”这样的一些法典,应该假托为最古的,并且应认为完全从“神”得来的。按照印度的神话学,“摩奴”是至尊“上帝”的一种分出物;但是这个冠以他的名称的汇编,虽然其确切日期已不易查考,从印度法律学的相对进步来看,实在是一种近代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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