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惊世邮案如何落幕
我们是带着一大堆问题赶赴洛阳的,关于“军地”,关于蒙受其害 的成千上万的集邮者。此时,马文彬、周云、郭宏波、刘伟东、冯国范 等4141位集邮者诉军地集邮公司购销邮票纠纷一案已经一审判决,而陈 本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出上诉。据业内人士称,该案事实界定清楚, 适用法律准确,陈本人也不持异议。但同时一个巨大的悬疑也出现了 ——陈朝阳还有多少钱,他赔得起吗?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集邮者该怎 么办? “事实上,陈朝阳赔得起也就没有民事诉讼这场官司了。正因为陈 没钱,无法兑付他的诺言,才会出现集邮者群情激愤的情况(指堵塞城 市交通等),才会促使有关方面采取行动防止事态扩大,先是对其实施 监视居住,然后迅速地采取相关措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一波及面 很大、影响很恶劣的社会问题。”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副院长贺豫章如是 说。 有关陈朝阳的刑事案和民事案都是经该院审理的。由于此案牵涉面 太广,在与全国各地的大量集邮者打过交道以后,贺副院长体会深切地 说:集邮者大多数都是非常淳朴的群众,容易上当,也不知道怎样有效 地在事前、事中、事后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事实告诉人们,事前的理智 和谨慎才是对自己权益最有效的保护。 他所指的事后保护就是采取法律手段索赔。贺副院长说,“军地” 欠集邮者的债务与陈朝阳欠集资户的债务性质不同。“军地”公司欠债, 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资产范围内清偿。陈朝阳欠债,个人承担无限责 任。但实际执行中很难区别陈的资产和“军地”的资产。陈朝阳现在被 关押,只能是“军地”有多少资产,就赔多少钱,中间还得扣除诉讼费 用和有关手续费,剩下的才会按比例分摊给债权人(既包括集资户,又 包括集邮者)。目前这部分财物已进入执行程序,已委托洛阳公物拍卖 行进行拍卖,总价值估计有数十万元。 看来,集邮者从陈朝阳那里已经不可能讨回全部的损失。尚未登记 参加诉讼的集邮者如果损失金额确实比较大,还可以在法院登记(必须 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能还会索回部分欠款。“但仅就已登 记的诉讼者而言,初步估计,他们最多只能拿回十几分之一甚至更少。” 在离开法院前往洛阳市公物拍卖行以前,我们得知,该院不少法官, 甚至几位院长都是陈朝阳的受害者,他们也花了金额不等的钱在“军地” 办过1997年的邮票预订证,但都没有登记索赔,“明知他赔不起,也就 不凑这个热闹了。” 500万 对92万?30万?更少? 按照涉及陈朝阳的刑事案、民事案两项判决,陈应退还储户本金 199.7万元,退还邮票预订户预订款217万余元,及违约金等共计440万 元,另须缴纳罚金5万元及诉讼费5.8万元,合计超过500万元。而“军 地”现有资产到底有多少呢? 在洛阳市公物拍卖行,我们见到了厚厚一摞关于“军地”公司被查 封资产的清单,确实兴奋了一阵子。但事实让我们大跌眼镜。洛阳市西 工区法院曾委托洛阳价格事务所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底价评估,估价为92 万余元。这是去年7月份作出的结论。而受委托组织拍卖的洛阳市公物拍 卖行在今年三月发现“军地”的资产被估高了很多。 第一,很多无实际价值的画片错按小型张估价。如清单上的“梅兰 芳(小型张)”实属画片。 第二、多数邮票不成套,评估过高,如:T134(2-2)面值为0.2 元,评估价为单枚1元,市场销售价仅0.3元;T125(4-2)面值为0.1 元,评估价为2元,市场销售价仅0.3元。 第三、部分品种已不再是热门邮品,如1994年发行的极限明信片。 第四、溢价发行过高,如“金箔张”,评估价为80元,现市场价 为50元。 第五、镀金邮票为工艺品。如T33西游记镀金邮票,评估价为30元, 市场价为5元。 第六、外国钱币在国内邮市不流通,市场无法提供价格,销售有困 难。而这一部分又在“军地”资产中占相当的份额。 洛阳市公物拍卖行还表示,国内邮市从1997年底至今年初邮品价格 大幅下降,必须考虑对拍品重新评估,并邀请集邮界代表参加,结合邮 市行情,切合实际进行估价。 “军地”的被查封资产分两部分,一是实物类,包括一辆桑塔纳2000 型轿车、两部手机、电话以及部分桌椅等办公家具。估价总值147500元。 另一部分就是各种邮品。随行的河南省集邮界行家为这批邮品总结出四个 字“散、近、少、品”。散而少,是指种类繁多却没有规模,很多是一套 两套,一枚两枚。近指票品发行年代多数在1990年以后,“文”票为数极 少,如文14只有一枚,几乎没有编号票。品是指邮品多,正规邮票少。另 外还有大量的纪念币和金属邮票、风光片等。小本票都是单本,JF7数量 稍多一些,也只有123套,鉴定价1476元。红军邮50枚,鉴定价600元。 按照行家的概略估计,“军地”被查封的邮品最多也就值数万元。当 然,实际数字必须等到拍卖的结果出来后才能知晓。据了解,拍卖时将以 鉴定价为依据,结合拍卖时的市场行情,下浮10%作为拍卖底价。从清单 上看,这些票品对经营者没有什么吸引力,但对普通集邮者而言,如果参 加拍卖,没准可以以合适的价格拍到自己所需的某些票品。 关于陈朝阳和“军地”,洛阳市面上有很多说法和传闻。其中之一, 就是陈朝阳曾雇人往新安县老家神秘地运了两车东西,而具体时间说法不 一。这被不少人认为是转移资产的举措。同时也有集邮界人士反映,曾在 “军地”公司的门市部见到过全套的“文”票、编号票等高价值邮票邮品 ,为数相当不少,但并未出现于被查封资产清单的范围。陈资产转移的可 能是否存在呢?我们走访了洛阳市有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此案在审理过 程中未发现陈有转移资产的行为。同时由于政府重视,有关机关介入处理 相当及时,1998年4月3日,陈被监视居住,仅仅7天后就被刑事拘留,公安 机关4天之内对“军地”的财产进行了清点和查封。因此,传闻不足为信。 其实由于陈朝阳的“军地”门市部曾被愤怒的群众砸店,也发生过哄抢事 件,因此其公司资产只剩下这些也有一定原因。 按照这种对“军地”资产的估算,扣除有关费用之后,在陈朝阳处预 订邮票的集邮者和集资户最多只能拿到应享有的赔偿金额的十几分之一。 而那些尚未参加诉讼的集邮者又该怎么办呢? 律师直言:继续索赔不现实 由于军地的受害者遍及全国,“军地”案一审判决后,本报接到很多 来信和电话,许多没有参加起诉的受害者向我们咨询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索 赔。我们就此问题专门采访了洛阳正源律师事务所。该所律师崔铭、李明 在“军地”邮票销售违约案中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李明律师说,此案的原告要拿到赔偿,必须在军地的资产拍卖后才能 开始执行。而其他未参加诉讼的受害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从得知或应 当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2年内,都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也可以 委托代理律师提起诉讼。从程序上看,诉讼权利是受到保障的,关键是能 否切实获得诉讼效益。 “从务实的角度讲,如果数额不是很大,提起诉讼后很可能得不偿失。 因为集邮者还必须支付必要的手续费和诉讼费(至少是垫交诉讼费)。如 果在此案的判决执行完毕后起诉,由于“军地”已不复存在,已经没有可 执行的人和可执行的物了,不具备立案的条件。什么人可以利用《民事诉 讼法》第55条赋予的权利起诉并切实获得诉讼效益呢?我的看法是,如果 你的受侵害金额除以十到二十,扣除必要的费用还有节余,可以考虑运用 这一权利,但必须在“军地”资产拍卖并付诸执行以前提起诉讼。”李明 表示,既然“军地”的资产连现有的债权人都不能赔偿,继续起诉劳而无 功,其所在的正源律师事务所也不会再接受这样的委托。 当然,如果集邮者需要一个法律上的说法,不考虑诉讼效益仍可以提 起诉讼,但他获得偿还的唯一机会只能是在军地集邮公司名下还有其他财 产被发现。 据了解,在4141位集邮者诉“军地”一案中,正源律师事务所做了大 量复杂细致的工作。该所在媒体上刊登通知,陆续接受了全国除西藏、台 湾之外的省市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集邮者共1429人(其中外地集邮 者809名)的委托,按法律程序进行了登记,并提供诉讼代理。承办律师为 便于外地集邮者及时登记,坚持有信必回,还将登记时间延长了一个月。 李明说,作为律师,他没有想到此案中竟有如此众多的受害者——参 加诉讼和未参加诉讼的会被假象蒙蔽,陷入骗局。更没有想到一些持1997 年预订证的集邮者在邮票得不到兑现时,竟又购买1998年的预订证。还有 许多集邮者将集邮视作过于保险的投资手段,因此不惜血本地投入。然而, 既然是投资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李明还谈到一些集邮者在邮票得不到兑现时,不理智地采取了一些过 激行为,他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是客观存在而又必须正视的事 实。在法制日趋完善的今天,以违法的手段去对付违法的现象,这是所有 善良的人们都坚决反对的。” 本文原载于1999.4.9《中国集邮报》
-- 人生几何?去日苦多。百年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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