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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经济法的慎用
发信人: twobears()
整理人: tj0707(2001-10-24 09:57:26), 站内信件
                 经济法的慎用

                               文/北大法学院 阿忆   

   19世纪下半叶,正当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生产力水平空前高涨,社会大生产形式应运而生。除了像过去那样用自由机制自然调节生产行为,“国家管理”的概念也相应产生,由国家协调经济运行。随着国家对经济运行不同程度的管理和协调,“经济法”也诞生了。而且,经济法的历史就是国家有意识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兼顾公平正义和秩序理念的历史。
   那个时代,社会化大生产蔚然成风,抛出了前所未有的严重的诸多矛盾。面对这些矛盾,各种解决办法也萦绕在社会精英的脑际。封建领袖想到的是侵略,转嫁国内危机。革命家想到是革命,趁火打劫,建立一个由国家去指挥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中产阶级改革家深思熟虑,在原由的自由意志和革命家的一统思想之间寻得了一个平衡。那就是,谋求一种前所未有的法律部门,要它在日趋垄断的市场上建筑一种规矩,去保障昔日的自由,打破嚣张无序的垄断,贯彻国家管理的意志。1890年,为了禁止垄断,保护竞争秩序,美国颁布了《谢尔曼法》。可以说,这就是经济法诞生的最早标志。它禁止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之间或与外国之间的商贸。
20世纪初叶,随着垄断弊端日现、经济危机频繁,更多的国家放弃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放任自由”原则,扩大了国家职能,主动去干预经济,先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实际上,此时人们对经济立法的认识已经出现了严重偏差。经济法由任意发展和国家协调管理之间的平衡,骤然滑向过分强调国家管理。有些国家甚至认为,经济法可以包治百病,不仅可以避免个体行为的盲目,而且可以提高效率,直达目的。这种法学思想反映在意识形态里生出两种哲学,一个是法西斯主义,一个是社会主义。无论是哪种主义,都是封建专制主义的回复。我们不难发现,经济立法的真正拓荒者大都是法西斯国家,经济法意识最浓重的国家总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像美英法那样的资本主义国家仍旧保持在自由经济和国家管理的完美平衡上。
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均由德国主战,而德国正是以第一次世界大战为契机开始对经济进行国家管理的。它几乎是全面推行经济法的最早的国家。1915年,封建德国制订了《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旨在集中全国物资进行战争。1919年,战败的德国制订《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以效率的精神,急速恢复生产。这是“经济法”一词在世上的第一次出现和使用。1923年,德国又制订了《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使国家对战略物资实行统筹。1933年的《卡特尔条例》和1934年的《经济有机结构条例》,从经济组织法的角度,使德国获得了对国民经济的全面控制。如果说德国为世界的经济法建设提供了蓝本和经验,也应该说,这种过分强调国家管理的经济法意识也让德国付出了代价。
当德国由于国家管理膨胀到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并且再次战败,西德经济法才得到了慎用而健康发展。它先是制订了《卡特尔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去阻止垄断,而后制订了《稳定法》和《投资援助法》,减少盲目生产。它还制订《农业法》,强制土地兼并,以促进农业发展。可以看出,这些经济立法是自由经济的严肃辅助。它使经济处于自由状态,但又协调诸种经济因素,不让任何一种因素去侵害其他社会因素的自由。这些经济立法不再是为了发动战争、避免社会和经济本身的危机、或是实现迫切提高国家经济力量的愿望,而是为了社会经济的公平、和谐、稳定、健康的发展。与此同时,东德演绎了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一段曲折道路。为了排除一切干扰去提高生产力,捍卫共产主义理想,保卫苏联,东德经济法的主旨依旧是为了战争或应付战争。因此,东德经济法不过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规范者。假如计划者是一个经营天才,东德会获得前已有过的经济奇迹。但如果计划者是个笨蛋,东德将不得不承受代价。很遗憾,东德的历史是按第2种模式呈现的,最终被西德作为沉重的负担兼并。
我们再看看另一个法西斯国家——日本——它的经济法状况几乎和分裂前的德国异曲同工。1925年,日本制订了《出口组合法》,1931年制订《重要产业统制法》。1932年,日本又制订了《工业组合法》,控制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接下来便是东亚战争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一败涂地后,日本和德国一样,制订了大量经济法,而且一样是像北美和西欧那样,开始在自由经济和国家协调管理之间需求到了健康的平衡点。它制订了《自耕农创设特别法》和《农地调整法》,以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制订《禁止私人垄断法》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以避免封建财阀控制企业。制订《工业标准化法》和《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促进产业合理化。制订《机械工业振兴措施法》和《电子工业振兴措施法》以稳步促进工业发展。它还制订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基本法》,去扶植中小型企业……
如果说法西斯国家的教训是用经济法去准备战争,那社会主义经济法的问题大多出在以国家管理去应付战争,并以国家管理去适应马列理论的图式。
在这个问题上,民主国家表现得比较明智。比如说,美国经济法一开始便诞生于反垄断意志,从《谢尔曼法》到1914年的《克莱顿法》,都是向阻碍社会化大生产的垄断状况宣战。大萧条中,罗斯福为了治理经济危机和备战备荒,也曾推行“新政”,颁布了70多个经济法令,比如说《产业复兴法》、《农业经济调整和农业信贷法》、《紧急银行法》,直接插手国家经济。这些法令涉及工农、金融、财政预算、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关系、社会救济,最终使美国摆脱了危机。但是,这种为战势而作的经济法创制工作,随着罗斯福的病逝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又恢复成日常的维护社会生产的战前模式。1952年,美国颁布了《禁运法》。1954年,颁布《农业贸易发展与援助法》。1969年,制订《出口管理法》。1974年,制订《贸易法》。1986年,颁布《税务改革法》。而里根之后,历届总统都在利用经济法与财政赤字作斗争。总之,除了罗斯福时代的经济法令,美国其他时期的经济法都是在维护民商法的基础上,小心翼翼地展开的。 
而社会主义经济法可以说是弯路走得最远的,甚至至今没有走完。
与资本主义经济法完全不同,它是僵硬运用马列政治理论的产物。早在苏联建国初期,列宁就十分重视国家管理,他说:“没有一个使千百万人在产品生产和分配中最严格遵守统一标准的有计划的国家组织,社会主义就无从设想。”后来,苏联颁布了《苏联各部条例》、《社会主义国营生产企业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管理的若干措施》、《生产联合企业条例》。20世纪70年代,苏联经济法学家还曾拟订过《苏联经济法典要点草案》。而苏联经济干脆就是一个为了战争的重工业怪物。
全世界唯一一个真正颁布过经济法典的国家是捷克斯洛伐克。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经济法典》问世,1982年还进行了修订。从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典的体系上看,它的表面文章作得很足。其法典三分而治——民法调整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劳动法调整劳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民经济领导和经济组织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至少它在文章上首先强调了民法原则,而不是像中国那样让经济法意识横插进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计划经济时代;第二阶段是1979年之后。 建国初期,国家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始终把控制国民经济放在首位。仅1949年9月到1959年12月的10年间,新中国就颁布了近800个经济法律法规。这些律令在是完全抛弃民法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当时的中国经济不仅是重工业怪物,而且削光了任何自由机制。直到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下达,中国才开始要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了十四大,中国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期间,国家颁布的经济法律和决定有135个,制订经济法规434个,地方人大制订的经济法规超过700个。从立法总数看,远远超过1979年以前的总和。但是,由于在思想意识上仍然要把市场经济分成或资本主义的或社会主义的,因此中国经济法依旧未脱无限行政干预的影响,甚至产生了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这样的错误认识。    
十四大以来,中国经济法沿着4个方向发展。-是经济法主体法,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二是市场运行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是包括税法、银行法、自然资源法3大门类的宏观调控法,如《个人所得税法》、《人民银行法》、《土地管理法》。四是社会保障法,如《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在经济法主体立法方面,中国主要是按照两条主线进行。一条是所谓“中国特色”,以所有制为主线,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制订不同法律,有的是鼓励性的,有的是歧视性的,有的根本莫不关心。另一条是以投资人承担财产责任的形式为主线,分别对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进行立法。毫无疑问,第二条主线才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平等性、自由性,也符合国际通行的企业法律制度规范。但中国能不能沿着这条主线去发展经济法,有待于取消“中国特色”这等废话,有待于在经济法谨慎建设之前,首先强调民商法律精神。
在市场运行法方面,中国尚无反垄断法,对国家垄断、地方垄断、行业垄断均处于暧昧保护状态,甚至还颁布一些强化垄断的条法。实际上,这正是专制主义思想的残留。在没有民法精神的国家,特别是领袖们清一色都是理工科毕业生,他们很容易认为,国家管理就是国家垄断。因此,他们制订的法条常常正好违背了经济法的反垄断精神。 
在宏观调控法方面,我们远没有认识到自由贸易的价值。而没有自由的秩序,形成不了健康的市场。在这个前提下颁布的经济法,往往是强调国家权利,无视个体利益。有似河流上时刻可能关闸的大坝,而不是堤岸和河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人交的从来不是税,而是保护费。纳税人没有任何权利,还须唯唯诺诺,而收税的都是官匪,一脸流气。原因是,此方面的经济立法基本是制约纳税人的,给收税人的全部是权力。 
在社会保障法方面,立法层次非常之低,临时性色彩十分之浓。如果中国引发动乱,社会保障方面的经济立法滞后,将负主要责任。历史上的10个动乱,其中9个是由于社会保障机制的溃烂。
这样看来,经济法除了必须慎用以保证自由经济之外,还必须把应该完善的尽快完善起来。慎用不等于可以没有或可以减少,它只是必须约束国家,在不危害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形成社会的理性秩序。国家管理不能以无限制管理的方法出现,它必须是有节制的小心翼翼的。总之,一个国家的经济法必须得到全面的健康的发展,在立法和执法上又必须谨慎从事。在立法上避免国家强权,在行政上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在执法上避免司法腐败。只有如此,这个国家经济立法才会是健康的。


                          北京朝阳区芍药居甲1号院
                                200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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