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g-yl(雁绫)
整理人: ykch1966(2001-09-28 12:38:22),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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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 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二) 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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