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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虚假广告:美丽的谎言
发信人: winterlight911(辛勤工作)
整理人: lanyu111(2003-10-13 20:40:30), 站内信件
2001-9-6 9:28:24  法制日报 ) 
 
   “新都市计划”美梦化泡影

  北京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在北京某报纸上,曾多次刊登广告向消费者承诺“新都市计划商品房是三万平方米的酒店和三万三千平方米高档精装公寓一体化设计”。还告诉消费者“要习惯使用星级酒店的每一项设施,要习惯接受全程酒店标准化服务代替传统的物业管理,只收取内销房物业费。享受多彩的生活,让社交、办公、娱乐不再占用自己的空间。定金3万,签约9万,月付2700元,实用率82%,公寓的住户就是酒店的VIP……”。该商品房的位置在北京朝阳区安慧里东里16号楼。

  消费者看到广告后,欣喜若狂,奔走相告。只几个月功夫商品房销售告罄。消费者所以要买这个地方的房子,看中的就是房子周围的环境。酒店与公寓一体化的管理,还有高档的精装修。他们高高兴兴地与发展商签订了合同。合同中对房子装修标准及建材设备做了详细的规定。发展商承诺每户有两条IDD电话线,公寓与酒店共用一套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独立安装高档热水器(松下牌),海尔牌整体橱柜,地下车库设消防喷洒设备。发展商交付商品房日期为2001年1月31日。

  今年大年初八(1月31日),当消费者满怀着对美丽家园的憧憬,兴高采烈地来领取住房钥匙时,眼前的景色当头给了他们重重的一棒。与广告和合同中描述与承诺的相差甚远,酒店变成了招待所,每套商品房连一部电话也没有,海尔橱柜变成了其他品牌的,燃气热水器也改成国产品牌,地下停车场尚未启用,在面积的测算上也发生了变化,经消费者测算实用率82%已变成了78%。房屋装修质量粗糙,未入住天花板已经出现裂缝……。被愚弄、欺骗的消费者群情激愤,2月1日,40户消费者向发展商严正地提出质疑,在强大的压力下,发展商不得不承认: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星级酒店的规划还未批准,电话尚未安装,天然气尚未验收。

  消费者提出,现在的情况,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入住条件,发展商必须按合同第8条规定支付违约金;装修质量和标准与合同不符,要求发展商提供有关合乎标准及质量的证明并进行双倍赔偿。

  今年2月,消费者向中消协及媒体投诉后,中央电视台第三套《生活》栏目和《中国质量报》进行了全面的报道,消费者与经营者也进行了多次协商,经营者按照合同规定也做了一些让步,有个别消费者退了商品房。直到今年3月份经营者才给消费者安装了电话,5月份通了天然气,酒店在6、7月份才开始装修,承诺的与酒店一体的“公寓与酒店共用一套卫星电视接受系统,电子监视系统及对码门锁,地下车库”等情况至今仍无进展。

  违法情节分析:

  广告宣传是一种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本案中的发展商在媒体上发出广告,其目的是为了唤起消费者与其订立合同。一经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本案广告中的价格是“5880元起”,是一个含糊不清的价格表述,并且没有价格的有效期,每期(历时几个月)广告都注明“本价格一月内有效”,没有具体的时间表述。这是一起明显的虚假广告。

  消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22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本案经营者在广告中承诺的“酒店导入家居生活”的美好描述不仅是一种广告创意,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邀请。经营者既然与消费者签订了合同,就应该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完全可以按照实际受到的损害要求经营者做出赔偿。

  “金肝清毒”是福?是祸?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揭谎月”活动期间,投诉与法律事务部收到黑龙江烨南县消费者王女士针对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生产的“山枫”牌“金肝清毒再生胶囊”广告的投诉信,她在信中写到:2001年3月下旬,佳木斯市电视台播出了一则广告,称首都各大医院和全国57位著名肝病专家、教授联合推荐“山枫”牌“金肝清毒再生胶囊”,而且广告郑重宣布此药是中国唯一经法律公证的新型专业治肝特效新药,广告中还展示了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书。几天后,广告增加了北京著名肝病专家某教授等一行人来佳木斯市专家医院为广大患者免费义诊的内容。看到广告后,王女士3月29日就陪丈夫到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做了B超和化验,3月30日到佳木斯市专家医院参加“金肝清毒再生胶囊”的义诊。在专家指导下买了一大盒(内有三小盒)“金肝清毒再生胶囊”,共花了678元。从3月份至今共花了3390元购买“金肝清毒再生胶囊”。王女士丈夫在接受该药治疗后,经复查不但没见效,反而病情更加严重。随信王女士寄来了丈夫的检查化验单、购药发票和一本该药的宣传广告。

  违法情节分析:

  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消协的调查分析发现该广告有8谎(中消协仅对误导消费者的药品广告予以揭露,不涉及质量等其他问题):

  1.“金肝清毒再生胶囊”的宣传广告之一《肝病必读———高科技带你走出治肝误区》的印刷品广告未经审查、未标明广告标记。该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就随意发放,而且没有标明“广告”字样,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是知识类读物。

  2.无视广告法第7条规定,利用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名义作广告。其封面上标明主编是国家某部机关局长,并刊出该局长照片和药品的题词。中消协的工作人员找到该局长核实情况,他说,我只是为这药题过词,并未主编过什么,我也在找他们。

  3.自称是唯一特效良药。广告法第12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该广告却多处违反此规定。

  4.自称对人体毫无副作用。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4条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5.标榜高治愈率和有效率。标榜“在同类治肝药品中是绝无仅有的”。

  6.违反广告法第14条规定: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该药品的电视和印刷品广告利用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基础理论研究所、白求恩医科大学肝病研究所等近十家单位的名义;利用了肝病专家、医学教授等几十位专家、医生的名义;利用了多名患者的名义。

  7.标榜全国肝药销售排行榜名列前茅。这必然使不知情的消费者误以为此药是经受市场考验的好药。

  8.利用公证误导消费者。

  关于“金肝清毒再生胶囊”广告所标榜的“法律见证、质量可靠”、“法律公证药品质量和疗效”、“中国唯一法律公证的新型专业治肝特效新药”,经查全是经营者一手策划编造出来的谎言。中消协的工作人员在长安公证处黄主任处了解到,他们现在也正在搜集证据并与“金肝清毒再生胶囊”的经营者交涉。


    广告在市场交易中是商家占领市场的“先头部队”,它几乎抢占了一切可以利用的媒介和载体。消费者就像“靶子”,时时被广告的炮火瞄着。因此,广告市场不仅事关消费者的安危,而且直接影响着市场秩序。中消协为了积极配合市场秩序的整顿,净化广告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安全消费环境。从5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了广告“揭谎月”活动。在此给读者提供三个案例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慧眼识广告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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