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yiyunz(兿云)
整理人: red_angle(2001-10-04 05:17:57),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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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宣扬的原是以君主为本位,用刑赏作工具,崇尚威胁利诱暴力统治,反对文化教育品格培养,只讲利害得失,不论是非善恶,根本否定道德价值的剥削阶级利己主义,实质上是完全抹杀臣民利益的封建专制主义伦理思想。可是,有的学者却说:
“韩非认为法治就是建立在区分公私的基础上的。……韩非不仅以立公去私解释法治,而且以此作为评价道德行为的准则。他认为忠孝仁义,礼义廉耻等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同样要建立在为公去私的基础上,否则就是虚伪的,甚至是奸邪的,不能认为是道德的。……韩非的这些议论,并非要人不讲道德,而是说,从私心出发的行为,不能称为仁义。他……以忧国忧民为仁,以不辞卑辱,为国君效忠为义,……以讲法治,利百姓,不怕昏君的迫害为仁且智的行为;以逃避死亡,保存个人的生命,不为百姓谋利为卑鄙的行为。这说明韩非有自己的仁义观,并非不要仁义,其衡量仁义行为的尺度就是‘去私心,行公义’”朱伯山昆:《先秦伦理学概论》272—27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HTSS 〗
这样就将韩非描绘为毫不利己、一心为公的志士仁人,却未考虑此种说法既缺少可靠依据,更完全背离了法家宗旨,难以令人信服。
问题的关键在于韩非所谓“公”,并不是我们现在认为的国家、集体,却是专指国君个人,也就是“公,君也”(《尔雅·释诂》、《诗·臣工》毛传)这一先秦古义。所以,他总是将 “公”等同于“君、国”而与臣民对比立论,如说:
“明主之道,赏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为上。”(《韩非子·八经》,以下引本书只注篇名)
“以公财分施谓之仁人,轻禄重身谓之君子,……离世遁上谓之高傲,……行惠取众谓之得民,……仁人者公财损也,君子者民难使也,……高傲者民不事也,……得民者君上孤也。此八者,匹夫之私誉,人主之大败也。反此八者,匹夫之私毁,人主之公利也。”(《八说》)
“贤能之行成而兵弱而地荒矣,人主说贤能之行而忘兵弱地荒之祸,则私行立而公利灭矣。 ”(《五蠢》)
可见他明确认定“公利”仅属于人主,而臣民的追求均为“私行”。这说明他所崇尚的“公义”,实为宣扬盲目效死于君主的愚忠。而他所反对的“私心”,却包括了广大臣民合理的基本权益。这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完全是维护君主私利的奴才品格。所以韩非声称:
“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饰邪》)
就是说君主的禁令便为公义,臣民的意见全属私心,盲从君主叫做奉公法,保留个人独立见解、不受威胁利诱则为行私义。其实这就是墨家倡导的尚同学说,“上之所是必亦是之,上之所非必亦非之”,也便是君主高于一切的专制独裁理论。因而韩非在下文接着说的,并不是国家和臣民的关系问题,却是君主同臣民的利害矛盾。
“故君臣异心,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害身而利国,臣弗为也;害国而利臣,君不为也。臣之情,害身无利;君之情,害国无亲。君臣也者,以计合者也。至夫临难必死,尽智竭力,为法为之。故先王明赏以劝之,严刑以威之,赏刑明则民尽死,民尽死则兵强主尊。……故曰:公私不可不明,法禁不可不审。”(《饰邪》)
“匹夫有私便,人主有公利。不作而养足,不仕而名显,此私便也。息文学而明法度,塞私便而一功劳,此公利也。”(《八说》)
可见在韩非看来,君即是国,君主私利就是国家公义,其实也便是“朕即国家”这套老调。不过他还进一步分析论述,君主同臣民的利害是相反的,必须依赖刑赏逼诱方能迫使臣民奉行公义而导致“兵强主尊”,这也才能成就君主的私利。所以韩非反复论说:
“君臣之利异故人臣莫忠,故臣利立而主利灭”(《内储说下》)
“臣主之利相与异者也,何以明之哉?曰: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是以国地削而私家富,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势而臣得国。”(《内储说下》)
“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君明于此则正赏罚而非仁下也;爵禄生于功,诛罚生于罪,臣明于此则尽死力而非忠君也。君通于不仁,臣通于不忠,则可以王矣。……主卖官爵,臣卖智力,故曰:自恃无恃人。”(《外储说右下》)
“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人主挟大利以听治,故其任官者当能,其赏罚无私。使士民明焉,尽力致死则功伐可立而爵禄可致,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富贵者人臣之大利也,人臣挟大利以从事,故其行危至死,其力尽而不望。此谓君不仁、臣不忠,则(不)可以王矣。”(《六反》)
由此可见韩非认为,当时根本不存在共同的国家公利,君主和臣民之间利害完全相反,因而绝无道义关系可言,纯粹是各有私图彼此利用的买卖交换活动。这本来也合乎封建专制社会阶级对立实况,还近乎持平之论。然而韩非站在君主本位立场上却又宣称:
“今不知治者必曰得民之心。……民智之不可用犹婴儿之心也,……婴儿子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也。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也,而以上为酷;修刑重罚以为禁邪也,而以上为严;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而以上为贪;境内必知介而无私解、并力疾斗所以禽虏也,而以上为暴。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悦也。……夫民智之不足用亦明矣,故举士而求贤智,为政而期适民,皆乱之端,未可与为治也。”(《显学》)
他巧言伪善地表白君主一切暴政都是为了民众的“治安”,反过来怪罪民众愚昧而不识抬举,公然说什么:
“适民心者,恣奸之行也,民愚而不知乱。……是以愚戆窳惰之民,苦小费而忘大利也。”(《南面》)
这类强词夺理的歪论,就充分暴露了韩非作为专制君主辩护士的丑恶咀脸,他将“人主之大利”冒充全社会的公利来强调,从而根本抹杀了臣民的合法权益。他甚至还提出:
“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愚人不知,顾以为暴。”(《奸劫弑臣》)
“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而国之所以危也。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奸劫弑臣》)
更是将“人主之大利”美化为类似普济万民的救世功德,公然宣称“严刑重罚”才是“顺于道德”的,却不顾这两者根本矛盾,而且是完全违反法家理论的装腔作势。诸如此类的还有像《问田》篇所谓:
“窃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故不惮暗主乱上之患祸,而必思以齐民萌之资利者,仁智之行也。惮乱主暗上之患祸,而避乎死亡之害,知明夫身而不见民萌之资利者,贪鄙之为也。臣不忍向贪鄙之为,不敢伤仁智之行。”
法家伦理思想的根本缺陷,正在于没有远大高尚的精神追求,只讲个人眼前的物质私利,君主想的是掠夺邻国并吞天下以穷奢极欲,臣下想的是突出自己升官发财而富贵享乐,人际相处全是尔虞我诈,从不讲什么仁义道德,并且一贯指斥“仁义辩智非所以持国也”(《五蠢》)。所以自商鞅、韩非到李斯、秦二世这些法家代表人物,从道德方面考察,无一不是卑鄙小人。韩非又怎么会宣称自己向往他们素来鄙弃的“仁智之行”!可见这段宣言实在是牛头不对马嘴的胡编乱造。
韩非曾经宣称:
主用法则大臣不得擅断,近习不敢卖重;官行法则浮萌趋于耕农,而游士危于战阵,则法术者乃群臣士民之所祸也。”(《和氏》)
他如实地指出了专制君主的“法治”同臣民利益的矛盾,并引用历史事实证明说:
“楚不用吴起而削乱,奉行商君法而富强。二子之言当矣,然而枝解吴起而车裂商君者何也?大臣苦法而细民恶治也。当今之世,大臣贪重,细民安乱,甚于秦楚之俗,……此世所以乱无霸王也。”(《和氏》)
本来这种对立的产生,是由于专制君主图谋的实际上只是他个人私利,并不是君民共同的国家利益,韩非对此是最清楚不过的。他说:
“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亲以厚爱关子于安利而不听,君以无爱求民之死力而令行。明主知之,故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六反》)
这可算如实供认了法家强调轻罪重罚严刑暴政的根本原因,他们为了驱使民众片面为君主卖力效死,除了仰赖暴力实在也别无选择。他们明知:
“上下之利若是其异也。”(《五蠢》)
“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得以富也;战之为事也危,而民为之者,曰可得以贵也。……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既畜王资而承敌国之衅,超五帝侔三王者,必此法也。” (《五蠹》)
可见他们反复强调法治的真实意图,仅在于迫使民众拚命耕战以富国强兵,从而替专制君主积畜“王资”,也便是为专制君主筹措兼并敌国统一天下的资本。这哪有什么“救君生之乱、去天下之祸”,“齐民萌之资利、……仁智之行”的踪影。秦王朝的统一大业便是历史的铁证,“超五帝侔三王”的庞大帝国建立了,“人主之大利”兑现了,天下何曾太平?人民何尝安乐?“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千古一帝”赐给广大民众的就只是“如水益深、如火益热”的无穷苦难而已,《韩非子》的谎言岂能抹杀社会历史的事实。人们常爱引用韩非的“名言”:
“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者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已知之矣。今以为同利者,不察之患也。”(《五蠹》)
这其实是信口开河的胡说。在韩非之前的古老文字甲骨文、金文中,“公”字下面均从“口 ”,根本不是什么“自环为私”,其字义皆指“君、祖”,也没有“背私”的含义。编造“ 苍颉作书”的鬼话帮不了韩非的忙。但按他的本意“公,君也”来说,公私不“同利”,即指专制君主和广大臣民存在不可调和的利害冲突,阶级矛盾无从化解,却不失为封建专制社会政治关系的本质特征,可说是敏锐深刻的高见。然而韩非作为贵族王孙的阶级属性,却使他偏向君主本位立场,对图谋一己私利的专制君主百般袒护关怀备至,从而肆意否定臣民也是人,也应有其基本权益应予适当照顾。他竭尽全力片面宣扬君主的私利便是公义,而臣民的任何权益均被他斥为私心加以完全抹杀,公然断言臣民只能无条件地从属于君主。说什么:
“贤者之为人臣,北面委质无有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修头,下以修足,清热寒暖不得不救(人),镆铘傅体不敢弗搏。”(《有度》)
在他看来,臣民只是君主的驯服工具,既不思考也无是非,完全盲目听命于君主,就如像手任随头脑指挥一样“上尽制之”,臣民必须忘掉自己而迷信君主并为之牺牲一切。正是从君主私利至高无上出发,韩非断言:
“尧舜汤武或反君之义、乱后世之教者也。尧为人君而君其臣,舜为人臣而臣其君,汤武为人臣而弑其主、刑其尸,而天下誉之,此天下所以至今不治者也。…… 臣之所闻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则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故人臣毋称尧舜之贤,毋誉汤武之伐,毋言烈士之高,尽力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忠孝》)
由此可见韩非道德观念的核心,就在于确认国家、臣民都只是君主个人私产,君主无论怎样暴戾恣睢毒害天下,臣民也只应逆来顺受而无权反抗。所以他宣扬:
“费仲说纣曰:西伯昌贤,百姓悦之,诸侯附焉,不可不诛,不诛必为殷祸。纣曰:子言,义主,何可诛?费仲曰:冠虽穿敝,必戴于头;履虽五采,必践之于地。今西伯昌人臣也,修义而人向之,卒为天下患,其必昌乎!人臣不以其贤为其主,非可不诛也。且主而诛臣,焉有过!”(《外储说左下》)
公然主张臣民应当无条件地献出自己的一切智能体力以侍奉君主,君主无论有理无理均可随意惩罚臣民而不算过失,反而臣民只能低头请罪,哀号什么“臣罪当诛兮天王圣明”。这便是流毒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主义!它是以封建专制社会为背景的法家学说,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秦王朝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正因此当年秦王政见到韩非的著作才会倾慕景仰得五体投地,连他那宝贝儿子秦二世也读得烂熟于心随时引用,原因就在于这一套实在是太符合暴君口味的奴才伦理了。然而这种主张如同忘我无私忧国忧民的高尚道德相比,正所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一个是对民众的热爱与无私奉献,另一个却是对暴君的逢迎与讨赏自肥,难道可以鱼目混珠相提并论吗!
与法家的绝对忠君主张相对应,以君主等级制社会为背景的先秦儒家民本思想,则认为君主不过是统治等级中为首的一员,他不得过分突出个人,而应当将国家、臣民的利益置于优先地位,“以治为忧、未以位为乐也。”(《韩诗外传》卷十第四章)又见《荀子·大略》)所以他们坚决反对将君主的尊位视作帝王家族无条件享乐的私产。因此,儿子不好,理应另选贤人;旧君不好,理当别择新主。从而先秦儒家颂扬尧舜禅让,肯定汤武征诛,都是以办好国家大事、安定臣民生活为前提,而决不将垄断君位以维护君主个人私利置于首位。这种主张恐才比较接近我们今天可以承认的公义。然而有的学者却说:
“韩非为了表明他的道德观同儒家的区别,他写了《忠孝》一文,尖锐地抨击了孔孟提倡的忠孝。……揭露了孟子鼓吹的孝弟忠顺的虚伪性。在他看来,尧舜汤武的行为所以是不道德的,因为是从私心出发,损害了公利。他说:……奉公去私,才是真正的忠臣。因为这种人的行为符合等级制度的规定。他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乃天经地义,而孔孟所赞扬的忠孝之人,都违背了三常。……韩非是封建等级制度的忠实的拥护者,……是从维护君主的利益出发,以循公废私为原则,为封建伦理规范提供了新的理论根据。”朱伯山昆:《先秦伦理学概论》275—27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实际上韩非将孔孟宣扬的民本思想视为虚伪,正好说明他以“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种贵族剥削本性,作为普遍的人性。他将尧舜汤武较为重视国家、臣民权益的行为看作私心损害公利,证明他讲的公利,实为认定国家、臣民全属君主个人私产,从而绝不允许产权变易。其出发点正是将君主个人私利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最大的私心,实质上不仅“损害”而是一笔勾销了全国臣民的公利。三常即后来的三纲,这确属韩非首创。然而这并非君主等级制的理论,相反,它却是扬弃君主等级制而发展起来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理论(详见拙作《封建专制主义不是孔孟之道》,载《四川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又见《新华文摘》1981年第3期) ,它的确是适应战国社会需要的新理论,有着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是到了今天就应当重新评价,却不可再与韩非同唱一个调。既然明知韩非“是从维护君主的利益出发”,他又怎么能“去私心,行公义”!难道要我们也同韩非一样承认君主的利益就是“公义”吗?反之,对于虽承认君权神授而同时又强调兼顾臣民利益的民本思想,被韩非诬为“释公法,行私术 ”,“是虚伪的,甚至是奸邪的,不能认为是道德的”这类偏见,却加以认同,恐怕也未必符合现代伦理意识。
总而言之,应当将韩非所讲的“公”,如其本意理解为专制君主个人私利,而韩非所讲的“ 私”,实际上却包括了广大臣民的一切合理权益。他所谓“去私心,行公义”,就是完全抹杀广大臣民所有的全部正当权益,从而无限突出专制君主的任何个人私利。什么国家、民萌全是骗人的鬼话,专制君主才是韩非的命根子!因此他在批评齐国隐士小臣稷拒见齐桓公一事时说:
“小臣之忘民也,忘民不可谓仁义。仁义者不失人臣之礼,不败君臣之位者也。是故四封之内,执会而朝名曰臣,臣吏分职受事名曰萌。今小臣在民萌之众而逆君上之欲,故不可谓仁义。……小臣之行,非刑即戮。桓公不能领臣主之理而礼刑戮之人,是桓公以轻上侮君之俗教于齐国也,非所以为治也,故曰桓公不知仁义。”(《难一》)〖HTSS 〗
这里的“之”字即“是”字(《经传释词》卷九),“忘民”意为斥责小臣稷是忘掉忠君义务的逸民,并非说小臣稷“忘记了人民”。所以韩非在下文只是强调“君臣之位”、“臣主之理”,责怪小臣稷“轻上侮君”应受刑戮,却全未提及小臣稷是否“忧民”的问题。可见韩非所谓仁义,只是强调“忧国”实即忠君,却绝无“忧”的意思在内。因而他指斥小臣稷的罪过仅是“逆君上之欲,故不可谓仁义”,当受诛戮,却绝口不谈“忘记了人民”会是什么过失。按照法家的观点,人民不过是君主的工具和武器而已,并没有什么人的价值可言,根本不在他们关怀考虑之列的。
秦二世曾问李斯:
“彼贤人之有天下也,专用天下适己而已矣,此所以贵于有天下也。… …故吾愿肆志广欲、长享天下而无害,为之奈何?”
李斯回答说:
“俭节仁义之人立于朝,则荒肆之乐辍矣;谏说论理之臣间于侧,则流漫之志诎矣;烈士死节之行显于世,则淫康之虞废矣。故明主能外此三者而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必将能拂世磨俗而废其所恶,立其所欲。……是以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途,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掩明,内独视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忿争之辩,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若此然后可谓能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史记·李斯传》)
这就证明,法家的伦理思想是完全否定道德原则的。他们之所以要彻底否定仁义道德,正在于这样才能无限放纵专制君主卑劣的贪欲,听任他们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既不受一切传统礼俗、社会规范、亲属情谊的外在约束,也不会引发他们内心产生任何良知谴责、自我反省的内疚之情。然而这样损人利己胡作非为,也就完全破坏了正常的人际关系准则,导致社会秩序全面解体。秦王朝末日帝王将相的倒行逆施自相屠戮,从而造成王朝统治体系土崩瓦解,亡国灭族,显然正是法家伦理思想消极影响的恶性发作和彻底破产。秦二世同李斯的这些议论以及秦帝国晚期帝王大臣的暴行丑闻,对于我们探讨法家伦理思想的实质,正好是最明白不过的历史例证,其价值当不在商、韩诸家著作之下,特别值得我们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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