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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治时代的自然公正
发信人: micmic(mic记.^大师哥^)
整理人: bobbytam(2001-08-25 17:18:22), 站内信件
在《南方周末》的《怎样看待倾斜的高考分数线》一文中,看到了以下的一段话,不期然想起司法上所强调的“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

  法治时代,强调“程序正义”————即便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我们也要维护“程序正义”。高考的“实体正义”,表现为它能不能让每个真正优秀的学生获得受教育机会,而目前的“法定程序”则是关门考试、按分录取。因此“程序正义”的含义就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或者说,在升学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为了尊重程序,肯定会把某些实际上很优秀、但不擅长考试(现在的考试确实问题太多了!)的学生挡在大学门外。但既然这程序是一个现实的程序,我们当然还应该承认它的合法性,并且要求不论哪个地方的人都在程序面前人人平等。——刘健

  所谓的“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源于司法上的公道(Judicial Character),是对法官和仲裁员的基本要求。相比于上文所提及的“程序公正(Procedure Justice)”和“实体公正(Substantiality Justice)”——我觉得这样称呼比较合适——“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与“程序公正(Procedure Justice)”相仿,但后者强调的是基于制度的公正,而前者则是强调司法个体的公正。

  “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在司法中的体现在于:
  1) must all act judicially throughout
  2) justice must be seen
  通俗来讲就是要拒绝利益方参与司法,拒绝司法的黑箱操作。

  社会公众的个体并不等同司法的个体,司法精神强制的“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对社会个体并无约束力;但在口称推行法制建设、提倡法治精神的首都里的这么一群高素质的既得益者的思想里,为何就不能以“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来反省一下自身的言行呢?

  我做到“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了吗?我可以在关系到自身利益时自动退出司法执法吗?我可以把司法的过程、依据真实重现于公众面前而问心无愧吗?
  对,或许你什么权利都没有,但你还是既得益者。那么,《怎样看待倾斜的高考分数线》一文中的最后一段话,便是低素质人群对你们的最后一点要求。

  在这些根本的改革措施出台之前,我们不能要求哪一部分人主动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要求那些从不公正的现状获益的人们,不要得了便宜还卖乖,还要强辩这些利益都是自己该得的。我们可以要求他们对社会怀有几分感恩,并且对于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人群多一点敬意和同情。——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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