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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电子商务与关税
发信人: luoshatian(罗※刹※天)
整理人: aokven(2002-11-01 15:23:31), 站内信件
国际贸易发展的近50年来,各国家一致关注降低关税问题,并且一直为这一问题谈判.虽然人们普遍认识到自由贸易会给各国的经济带来好处,但是由于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仍然需要一定程度的关税保护,这一点已经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WTO)所承认。   

    因特网的全球性的特点,无疑对国际贸易关税一体化提出新的问题,对于因特网上交付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应该征税,各国之间争论很大。   

    因特网上的贸易缺乏历史上有形货物贸易的清晰、确定的交易地理界线。就目前因特网电子商务的不同形式来看,如果通过因特网订购,但以邮递方式或其它传统方式交付的商品,仍然有可能征税。但是当货物或服务是以电子形式交付时,也就是通过因特网在网上交付时,因特网的特殊结构就使得传统的税收法律很难适用。   

    这种交易已经在跨国公司之间的许可贸易中出现。例如,目前国际上大的跨国计算机软件公司,与其他跨国公司的总公司之间都存在着一种“一揽子”许可协议,软件公事根据作为软件用户的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内所拥有的计算机数量的多少及其业务发展趋势,就其所需要的软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一次性许可,授权该跨国公司及其全球范围的子公司在许可的数额范围内进行合法复制。这种许可方式与因特网的结合给相应的税收管辖提出了新的难题。因为作为软件用户的该跨国公司的分布在全球范围的子公司在其总公司购买了许可之后,就可以合法地通过其全球连通的以事内部网,从总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download)软件,这种行为,从软件出版商的角度看,是经过合法授权的。可是从该子公司所在的主权国家的角度看,却是对当地税收法律的规避。因为,如果所授权的软件不是从网上下载的,而是储存在整盒包装的光盘里从海关运进来的,按照大多数国家的现行法律,都要缴纳一定的关税,那么这种现行税制是否应该移植到因特网电子商务上来呢?如果移植,有关税收当局又如何有效地实施征管呢?   

    因特网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则的另一个冲击就是确定哪个国家拥有对网上商务所得的税收管辖权。由于因特网电子商务的特征,如买卖双方身份的潜在秘密性,交易数额小,以及网上行为在现实空间中的不确定性,都注定了它将要加速目前国际税收管辖的一种趋势,那就是减弱来源地税收(source-based taxation),而倾向并侧重住所地税收(residence-based taxation)。   

    目前,许多国家正在因特网上寻找新的税收来源,并考虑对环球电子商务征税。而美国从其庞大的信息产业和网上服务业的利益出发,则极力主张将“网络空间”变力“免税区”。笔者认为,税收是一个国家经济主权的最基本的体现,由于各国的发展历史、经济结构和发展战略的不同,一定导致税收政策的不同,一国不能将其国内政策简单的推行于域外,也不能无视电子商务的新特点而将税收法律完全游离开因特网现实之外。对因特网电子商务的任何税收应遵循以下几条最基本的原则:   

    (1)为促进新兴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交易的税率至少应低于实体   

     商品交易的税率;   

    (2)网上税收手续应简便易行,便于税务部门管理和征收;   

    (3)网上税收应当具有高度的透明性,有利于因特网用户的了解和查询;   

    (4)对在因特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的课税应与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相   

     一致,应避免不一致的税收管辖权和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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