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dhxlzx(旗帜鲜明)
整理人: kaiyun.lin(2001-06-29 23:44:11),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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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视“社会经纬”报道了一个案例,言道陕西咸阳某村,一个叫马学义的村民状告当地镇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了他的名誉权被侵害。起因是在一次水上事故中,马学义参与了大量救援行动,做了很多事,村民们都认为他应该得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在镇政府召开表扬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大会时,马学义被村民们簇拥到了主席台上。结果出乎意料,他不但没有被授予这个称号,还被一位镇领导斥责挡住了其他五位获此荣誉称号者的镜头,呵斥他下台去。为此,事后他遭到了一些村民的嘲笑,他觉得脸上下不来,便多次请求镇政府对他的救人行为予以肯定,补发一张“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荣誉证书。经过11个月的艰苦交涉,镇政府最后满足了他的要求,补发了一张证书。可是当马学义兴高采烈地把这张来之不易的荣誉证书出示给其他村民看时,却发现这个证书跟其他几位获此荣誉者的证书不一样,不是正式文件。于是他一气之下把镇政府告上了法庭。当然,结果是他败诉。
从电视画面中看到,此案中各方面都理由充分。马学义在救援过程中,贡献出了自家的小船,而且做了大量的工作,理当得到政府的肯定,得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称号;镇政府理由也很充分:全村二百多人都参与了救援工作,不可能人人都授予这一称号,只能定下一个量化标准,即那些亲自救上了人或打捞上了尸体的人才能被授予。马学义并没亲自救上来人,也没有打捞尸体上来,不符合他们所定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标准,当然不能发奖。这样,双方各执一词,只好像眼下时兴的那样,诉诸法院来判决。法院也为难,据说争论也是极大,最后,法律的可操作性原理起了作用,马学义败诉。
一件原本主旨在于弘扬社会正气、鼓励高尚道德、推动见义勇为之风的事情变成一件各方面都尴尬、都不满意的事。出现这种尴尬的原因,不在于村民的无理取闹,也不在于镇政府的官僚主义作风——按照市场交换原则,村民出了力气,做了事情,就要得到回报,不管这种回报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而镇政府的做法虽然不无官僚主义之嫌疑,但也并不是没有道理:全村人都参与了救援行动,不可能全村人都是见义勇为模范,那么,要评出模范,自然需要一个标准,而且这个标准必须是量化的、可以操作的。马学义虽然做了很多事情,但不符合这一量化标准,自然不能授予见义勇为的称号。
那么,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
我以为,问题就出在这种表扬和评比的机制和方法上,出在这种表扬行为本身上。所谓见义勇为,本是一种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是不可以用量化标准去衡量的。以量化标准来衡量,所谓“义”是什么?它包括哪些范围?“勇”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得到判定?“一般地为”和“勇为”之间的差别如何确定?这些都是不可能有特别明确的量化标准的。可是政府的表彰必须根据一定的行政法规或规则来进行。要把一种本是软性的、弹性的、精神性的东西变成一种可以量化操作的行政法规,必然会出现削足适履的情况。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必然会产生对一部分真正的见义勇为的行为视而不见或忽视的问题,会打击那些热心公益事业者的积极性。马学义事件的问题就在于此。
进一步说,这是没有分清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企图把本是道德领域的事情变成法律,使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这种混淆的结果是,一方面把本应是道德领域的事变成法律,道德失去了它的崇高性和精神性,变成了一种可以量化、可以用来交换某种利益的资本,最终是道德的淡漠与丧失;另一方面是真正应该诉诸法律的事情被道德的外衣掩盖了,法律在应该起作用时却被遗忘了。
把道德规范法律化,把本应该是自愿而行的道德准则变成带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把道德与法律混而为一,这在我国是有其历史渊源的。我国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一直倡导的是儒家的礼教。礼教在建立之初就兼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功能,它通过对社会成员的行为举止和生活方式的规定来规范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结构。它的另一面是乐,即艺术。礼教从外面规定和区别人们的社会地位,乐教则把这种区别内化到人的心理,使人们认为这种区别是天经地义的,从内心里认同这种区别。汉以后,儒家学说在中国取得了统治地位。经过汉儒归纳整理出来的一整套道德规范如所谓“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既是对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也是带有一定的法律的强制性质。到了宋朝,礼教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礼”成了凌驾于生命之上的最高权威和绝对命令,甚至了有了什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荒唐口号。在“礼”的名义下开始上演一出出杀人的悲剧。难怪鲁迅早在上个世纪初就喊出了“礼教杀人”的激愤口号。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同样也是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混为一谈的。在整个社会中提倡所谓“大公无私”、“斗私批修”、“狠斗私字一闪念”等等,这都是把道德要求变成强制性规范的做法。其结果不但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停滞,而且整个社会成员的非道德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同时,法律也基本上被取消。现代社会立国的基础——法制,变成了“资产阶级法权”加以批判和抛弃。这样,法律和道德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双重破坏。
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是国人的共识。但依法治国不能变成唯法治国,不能把不属于法律范围的事也变成法律,否则,道德和法律都将变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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