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hard_rock(蛮子)
整理人: moonjj(2001-06-30 10:40:03), 站内信件
|
annbaby2001在回复lwr49的帖子中说到:对贪官就一个字——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前段时间我在报上看到过相关的文章,很赞同那个观点。那篇文章中说,在很多审判后的判词中,对判死刑者都有一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本来这经常也是事实,但在很多时候,这种说法是不应该的。
对罪犯的处理是根据法律而不是依照民意来进行的,所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提法并不合法。
对于一个法制社会,处理事件应该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如果为“民意”所左右,那么就可能出现误判、错判,民愤大的案件要严肃处理,难道民愤不是很大的案件就不需要严肃处理了吗?正是因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河南省那个开车撞死人的公安局长张金柱被搭上了性命,而那本来是一起恶劣的交通逃逸事故,按理不应该被判极刑的。
本来,法律上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和道德再某些地方存在着冲突。比如,一个人杀了个作恶多端的黑帮老大,按照老百姓的意思,那是为民除害了,但因为故意杀人,还是应该被判死刑的,如果仅仅按照民意,那么凶手本应该是好汉,不应该处死的。费孝通在解放前就举过个例子:某地的人按照习俗将一个奸夫打死,根据传统道德,通奸是罪大恶极的,打死活该,但按照法律,通奸无罪,而杀人偿命,打死奸夫的人应该被判死刑。这个例子很能说明道德和法律存在的不和谐。
法律本是构架于道德之上,但道德是活的,法律是死的,所以二者必然有冲突。而法律有规范道德的作用,道德也促使法律的完善,它们也许可以逐步走向统一,但并非马上就能做到,那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对于贪官,从民意来说,杀了才痛快,但真正执行的时候,还是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该杀的才杀。
---- 请访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