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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圳暂住人员港澳旅游须知
发信人: seinyhui(云儿)
整理人: lxdgood(2004-08-09 22:37:19), 站内信件
1.暂住人员港澳游条件
 (1)经市机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已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在特区人连续连续工作及暂住满一年以上,并持有有效特区人劳务暂住证人员;
(2)深圳市常住户口人员外地户口的配偶,在深圳连续暂住一年以上,现持有有效的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暂住人员;
(3)深圳市常住户口人员在外地的16岁以下子女或60岁以上父母在深居住或临时来深探亲的人员。
上述暂住人员在暂住起始时间以其在暂住地公安机关首次办理暂住证的电脑记录为准。
2.暂住户口人员港噢游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的港澳旅游申请表及8张相片;
(2)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暂住证复印件,并交验正本。临时来深的60岁以上父母可免交暂住证;临时来深的16岁以下子女可免交暂住证和身份证。
(3)在深工作的暂住人员,应交应在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的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或借调聘用证明。在深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还要出具单位审核意见;在集体、私营、个体、外资等企业工作的,则要出具企业法人代表的担保书,加盖单位公章。
(4)常住户口人员临时来深的16岁以下子女及60岁以上父母,要提交相应的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正本)以及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申请人在深的亲属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在深的亲属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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