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zhengjion()
整理人: zhengjion(2001-05-14 12:02:33),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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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 呼 机 版 规 】
【一】 本版宗旨
“尽力用好我们手中的资源”
【二】 本版主题
本版属于技术版,其主题是利用我们手中的寻呼机,让它发挥更好
的用处,利用好新开发的项目.让日常生活中的寻呼机发挥网上呼的
功能.
【三】 本版讨论范围
① 传呼机问题和看法。
② 网络寻呼机的问题。
③ 网络上的个人服务功能和传呼机联系的开发讨论。
④ 其他有关人与人之间联系的方法。
【四】 发帖规范
① 发贴前请先查看精华区。
为方便网友查阅,减少资源的重复浪费,提问频率高的问题的
答案已经被整理归纳后放入精华区。因此在发问之前,请先到
精华区查阅,或者在新版社区推出后用你问题的关键词进行搜
索,这样你便可以立即得到所需的答案,不至于因等待答复而
耽误时间。
② 尽量在标题上表现帖子的大意。
为了能让网友更好地判断问题的性质和内容,请在标题中尽量
扼要归纳出问题的大意(示例:如何有效的防范病毒,急寻成
都东面一处上网场所等等),从而让有能力相助的网友不至于
漏过该帖。下列类型的标题属于不合格之列:
1、SOS!!!!
2、急急急急急!!!
3、救命!!!!
4、高手请进!!!
③ 标题请勿超过37个汉字或等长英文(包括标点)。
由于网易程序的原因,过长的标题会被截短,并且会将跟进的
回贴当成新贴处理。为了版面的整洁美观,更为了你能方便地
找到回复你问题的贴子,请务必注意控制标题的长度。
④ 私人交流请勿在本版发表。
如果你希望你的疑难有更多的人关心和帮助,请勿使用“某某
请进”之类的标题。如果确实需要私人交流,请使用社区的发
短信息或传纸条功能。
⑤ 尽量在内文中提供详细情况(特别是技术类问题)。
⑥ 请勿使用方言。技术类问题请使用规范化的术语。
在发帖时,为了让更多的网友看懂你的问题,请不要使用方言
。技术类则请尽量使用规范化的术语,请勿使用不规范或不通
用的缩略语。涉及外文译文时请使用最通用的翻译。
【五】 惩罚条例
① 发表内容或签名含有色情、政治敏感话题,违反现行法律及社
区有关规定的帖子的——
※ 此类帖子一经发现立即转贴水文回收站后删除,并永久性取消
发帖人在本版的POST权。情节严重的本版保留送交有关部门处
理的权利。
② 发表内容或签名含有不文明言辞、攻击性内容的帖子的——
※ 此类帖子一经发现立即转贴水文回收站后删除,并由版主发帖
警告。警告无效者封发帖人在本版的POST权三个月以上。
③ 发表恶意灌水帖(恶意灌水帖的定义见后)的——
※ 此类帖子一经发现立即转贴水文回收站后删除,并由版主发帖
警告。警告无效者封发帖人在本版的POST权两个月以上。
④ 发表一般灌水帖(指除恶意灌水帖以外的灌水帖)的——
※ 此类帖子一经发现立即转贴水文回收站后删除。情节严重的由
版主发帖劝告。劝告无效者封发帖人在本版的POST权一个月以
上。
⑤ 发表广告帖或签名档中含广告成分的非提问性质空帖的——
※ 此类帖子一经发现立即转贴水文回收站后删除。情节严重的由
版主发帖劝告。劝告无效者封发帖人在本版的POST权两周以上
⑥ 发表不合本版转载规定(见后)的转载帖子的——
※ 此类帖子一经发现立即转贴水文回收站后删除。情节严重的由
版主发帖劝告。劝告无效者封发帖人在本版的POST权一周以上
⑦ 以上各条均保留视情节严重呈交社区公务员要求对发帖人实施
全社区封权乃至撤销其ID的可能性。
⑧ 依照本规定实施的任何处罚均将由版主在本版发帖公告,并转
贴一份至社区管理(SYSOP)版。
⑨ 凡被本版按规定处罚后在社区管理版及时公开写出深刻详细之
书面检查并确实表现出悔改诚意的,可由本版所有版主共同协
商后酌情减短其封权期限直至取消处罚,并在本版和社区管理
版发帖公告。
【七】灌水帖定义
符合下列特征之一以上的帖子属于灌水帖:
① 内容在本版的主题和讨论范围之外的。
② 标题不能完整表达具体需求的空帖。
③ 一篇文章之中只有"好啊"、"可以"、"哈哈"之类寥寥数字的。
④ 同一内容文章在同一版或不同版重复发表三次以上的。
⑤ 同一文章在本版短时间发表两次以上的。
⑥ 同一文章的回帖与他人以前发表的回帖的意思相同或相近的。
⑦ 纯属个人交流性质的。
一天之内连续发表上述类型灌水帖15篇以上的视为恶意灌水。
【八】 转载文章规定
如果你在报刊杂志或其他网站上看到有用的并且与本版有关的内容
,欢迎转载,但转载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① 为了尊重原作者的劳动,请在标题末尾注明“(转载)”字样
,并在文章的开头处注明出处和原作者。原文有版权信息的请
一律予以保留。
② 内容陈旧、过时的转载文章不受本版欢迎。
【九】附则
① 本规定从网易大妈批准之时起生效。本规定生效之时起一切有
关本版的事务均遵从本规定办理。
② 本规定需要修改时需取得现任版主同意并申报网易大妈请求核
准。有意见分歧时交社区公务员裁定。
③ 本规定与现行法律或网易虚拟社区基本法有所冲突时以后两者
为准。
2000.11.11
-- 特别提醒:回复时千万不要打“√”,谢谢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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