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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土局和市规划部门就房屋面积计算问题形成一致意见
发信人: chostluo(*希罗*辉辉)
整理人: chostluo(2004-12-21 17:29:25), 站内信件
近日,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广州城市规划局自动化中心和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分别代表市国土房管和城市规划局就房屋面积计算标准问题作了研究、协调,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计算房屋层数、阳台面积、公共道路及小区路边房屋首层柱廊面积、共有共用分摊面积、天面水箱间面积、附在房屋上的烟道烟井面积、弧型规划用地面积、附着于建筑物旁突出地面层高在2.2米以上的地下室排气井面积、有上盖的室外楼梯(单柱或双柱支承)面积、阳台中的水道管井、排烟井面积、有上盖的空中花园面积等11个因所依据的计算标准不同而长期影响规划和房管部门计算房屋面积的问题上形成了统一的执行标准。上述问题的明确,有力弥合我市国土房管和城市规划部门在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上的现实差异,将对我市城建系统一体化运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计算房屋层数问题

(一)室外高出地坪±0以上、层高在2.2米以上的半地下室计算层数;

(二)首层架空层、裙楼与塔楼之间的转换层、设备层层高在2.2米以上的计算层数;

(三)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不计算层数;

(四)突出层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层数;

二、阳台围护栏外的“花台”、“花池”不计算面积,与阳台连通的“花台” 、“花池”参照阳台性质计算建筑面积。

三、市政路、规划路属公共道路,公共道路边房屋首层的柱廊不计算建筑面积。小区内的小区路属内部路,不算公共道路,小区内房屋首层的柱廊应计算建筑面积。

四、在共有共用分摊面积计算上,明确市测绘所是以市规划局的报建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附图为依据。规划局在报建验收资料上对公共面积、功能的定性等名称上固定称谓。

五、天面的水箱间的面积按面积计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六、附在房屋上的烟道、烟井应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七、对弧型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时,三方同意由规划局在用地坐标列表中提供弧线上的桩点(拐点)坐标和圆弧半径,用地面积按圆弧半径进行计算。

八、附于建筑物旁突出地面层高在2.2米以上的地下室排气井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独立的室外地下室排气井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有上盖的室外楼梯(单柱或双柱支承)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十、阳台中的水道管井、排烟井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空调机放置位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有上盖的空中花园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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