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dhxlzx(个性张扬)
整理人: zmsz(2004-06-09 20:41:14), 站内信件
|
近日,本报记者接到蔡某家人的投诉称,其在泉州展览城的小家电批发店,因生意做得特别好,却引来了同行曾某的的忌恨,因此引来一桩牢狱之灾。
据称,4月9 日9时许,曾某上门闹事,不仅砸毁电器,还出手殴打店员叶某,店员蔡某某实在看不过去,上前阻止,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均受了伤,店内的货物也受到了很大的损坏,经济损失严重。报警后,江南派出所现场拍照取证后,将五名店员全部羁押。在五名店员被派出所违规超时羁钾56多小时后,江南派出所以曾某验出轻伤为由,避开蔡某某正当防卫的事实,以“故意伤害”的罪名对蔡某进行刑事拘留,其他四名店员取保候审。且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派出所未按规定开具“取保候审认定书”。
在羁押期间,由于店员的口供不能让警方满意,他们对店员进行刑讯逼供。据店员肖某称,做笔录时,他被反铐,民警下令他下跪,单膝着地,民警不允,肖只得双膝下跪。一位姓王的警察还打了肖两个耳光,还用手指关节敲他的脑袋。另一名店员叶某称,在派出所里,民警车某把他单手铐在窗户栏杆上,由于栏杆较高,他只能脚尖着地,铐了20分钟后才把他放下来,让他面对墙,头顶着墙,双手铐在身后提起来,他们称之为“开飞机”。
店员们受不了刑,只好按他们的要求,都承认自己动手打了手,派出所这才满意。在最后的这份笔录里,警方避开曾某上门寻事、先动手的事实,却着重突出蔡某某动手的情节。如今,侵害他人权益的曾某逍遥法外,正当防卫的蔡某某却被刑拘,面临被提起公诉、被判刑的命运。
4月30日,记者前往泉州鲤城区调查此事。据江南派出所分管此案的副所长王柳彬称,首先,正当防卫是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防卫行为,而根据笔录,蔡某某的行为远远超过了这个界限,因此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是正确的;其次,目前因曾某受伤未愈,派出所未对其做出处罚,待其伤愈后,所里将根据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对于刑讯逼供一事,王柳彬告诉记者这是不可能的事,当记者问及若到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作为行政单位,应负举证倒置责任。对此,王柳彬无言以对。
在采访曾某时,曾某对自己上门闹事的情节毫不回避,但当谈到此案当中他应该承担的责任时,他说:“我不知道,反正他们那边的人(蔡某某等人)都被抓进去了,而到现在为止,派出所没找过我,倒是我家属主动上所里找过他们一次。”
在采访时,蔡某某家属告诉记者,5月8日早上,他们向江南派所递交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江南派出所经办民警黄文超拒不接收此申请书,并对家属说:“(被)刑拘(人员)不能取保候审,你们先跟对方调解再说。”家属几经争辩无效,只好拿着申请书离开。
被刑拘人员可不可以取保候审?为此,记者走访了省检一位长期从事控申工作的姓苏的检察官。这位有着十多年工作经验的女检察官告诉记者,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如下: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苏检察官指出,根据有关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因此,经办民警拒不接收申请书的行为是错误的。
苏检察官还告诉记者,在本案中,首先,蔡某某是为了维护公司财物,由正当防卫发展成故意伤害的,对方有重大过错在先;其次,蔡某某的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而非公共场所,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再次,案发后,蔡某某已积极作了赔偿。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蔡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此外,苏检察官还谈了自己对该案的观点,她说,这种案件情节较轻,一般不必报捕,只做为直诉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即可。
既然如此,不知江南派出所为何不让蔡某某取保?本可以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一起案件,当事人双方都想调解,江南派出所又为何不积极去调解,一直从中作梗?其中原由耐人寻味。
截至发稿之日,该事件的始作俑者尚未受到任何处罚。江南派出所将如何进一步处理此案呢?本报将进一步关注。(本报记者)
---- 与法同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