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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uberpp(2004-03-28 17:47:22),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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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蓝鲨 羊城网友周刊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 1257082 次
今天从新闻中,惊闻广州市人大代表杨承华领衔提交关于8亿多元社保基金被挪用应如何善后的询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杰明将就此回答代表们的询问。张杰明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肯定了该事情的真实性。但他同时强调,由于种种复杂原因,这些款项是难以全部追回的,被挪用的养老保险金是在1996年以前被拿去在外运营的,数额为89537.14万元,其中包括25个项目,涉及21个债务单位(个人)。其中投入房地产开发的是76587万元,占85.54%;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存额代销国库券9815万元,占10.96%;其他项目3135.14万元,占3.5%。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去年12月8日在市人大代表视察时所作的有关报告中介绍,截至去年11月底,该笔款项已追回3103万元,剩余86434.14万元没有追回。
这86434.14万元,每一元钱都是广州市公民的养老钱救命钱,每一元钱都是国家和大众共同拥有的资产。我做一个简单的计算,剩余未追回的86434.14万元,涉及21个债务单位(个人),相当于每个单位(个人)负担4115.91万元,从1996年起计算利息的话,估计每个单位(个人)分担的金额超过4200万元!这些单位(个人)有什么权利,把属于大家和国家的资产,占为己有。我不清楚中国刑法有多少条,不过我却知道刑法中有规定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侵吞国家财产罪,让我们看看国家刑法怎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罪名为挪用资金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该条罪名为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该条罪名为挪用公款罪)
详细列举这些法律,大家对比社保局张局长的话,8亿多元被挪用做经营,也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运作,那就已经犯了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侵吞国家财产罪了,有没有贪污罪,可能需要细查,但对比现在被揭露出来的那行经济案件,贪污基本都有,只是数量问题不同而已。平均每个单位(个人)4200万元,绝对是金额巨大,1996年到今天都补归还,超过8年,情节绝对恶劣!根据国家法律,这些挪用国家财产的单位领导人和个人,都可以判10年以上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犯贪污罪的个人可以判处死刑!!
社保基金是关系民生的重大国家财产,不论钱来自单位还是个人,实际都是公民个人创造出来的财富,其中来自个人收入的那部分更可以说是血汗钱。如今这些单位或者个人敢占着8亿元不还,居然能够用“种种复杂原因”就回避了挪用公款侵吞国家财产的事实?这样的解释,如何叫广大用血汗钱交社保的广州市民如何相信政府?过去制度上的不严密或许造成某些单位和个人有机可乘,但这些牵涉到千百万市民的社保基金,如何能“既往不咎”?政府不但要亡羊补牢,追回这8亿多元,还要重刑处理相关人员,于各个单位警告!
用简单的处罚!用无期徒刑和死刑去告诉心有贪念抱侥幸之心的人,公民和国家的财产,绝对是贪污者占用者的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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