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86591233(ywh)
整理人: air11(2004-04-09 09:34:39),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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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行为后,不得擅自改变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与相对人双方互相信任。不仅政府要讲信用,公民、法人在与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必须讲信用。政府的承诺必须兑现,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或变更、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同样,行政许可申请人也不能通过欺诈、胁迫或行贿的方式骗取行政许可或某种利益,也不能在明知政府某一行为违法或因重大过失不知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要求保护其利益。被许可人和申请人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对许可持有人是否依照法律和许可条件从事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程序有两种。第一,注销程序。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许可机关予以注销:有效期已过而未延续的;作为许可持有人的公民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作为许可持有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无法实施的。第二,撤销程序。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越权核发许可的;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核发许可的;行政机关违反法定条件给予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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