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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air11(2004-04-09 09:34:39),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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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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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听证原则
涉及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许可,应在事前给予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机会。关于听证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许可是关系到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基本权利和重要权利的一项行政措施,这里所说的“重大利益”,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在颁发、拒绝颁发、变更、收回、续展、中止、吊销、撤销、注销许可或增加许可条件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持证人及利害相关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应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听证情况记录在案。关于听证的程序,首先,应当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必须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许可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在举行听证前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其次,应规定听证的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或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听证。再次,还应规定听证的职能分离原则,即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主持;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最后,还应规定行政许可的案卷排他原则。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员审核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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