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sysop(SYSOP)
整理人: wdhdn(2001-02-01 20:29:00),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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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虚拟社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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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区公务员
第三章 版主
第四章 社区公民
第五章 讨论区版面
第六章 个人版
第七章 版权
第八章 处罚规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社区命名为“网易虚拟社区”
第2条 本社区服务器由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
第3条 本社区系统维护、程序修改由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责
第二章 社区公务员
第4条 本社区设置公务员若干人,凡是属于中国INTERNET用户对于网络有兴
趣并愿意为用户服务者,都可以担任。SYSOP、NETEASE为永久公务员。
第5条 社区公务员负责社区事务解决、问题解答、对外交流、系统公告及审
核帐号、版面等工作。
第6条 社区公务员不得对外泄露公民个人资料、不得利用权限察看及泄露公
民个人隐私,违反者将受到撤职处理以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7条 候选公务员经过本社区现任全体公务员审查同意通过后成为本社区新
任公务员。新任公务员第一个月为见习期。见习公务员行使权力时原则上需与其
他公务员商量,见习期满自动转为正式公务员。
第8条 公务员为本社区代表人物,其言论及处理态度必须客观公正,若属私
人意见应注明发言立场,若有因为公务处理不当导致本社区名誉受损交由公务员
小组处理。
第9条 公务员辞职应在辞职日起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否则在新的公务员确定
前不能辞职。
第三章 版主
第10条 凡网易社区公民都可申请为社区讨论版版主。在职期间表现优良者,
列为本社区的杰出公民,帐号给予永久保留的权力。
第11条 本社区每个讨论区设立版主若干人,但同一人最多担任三个版的版主
。
第12条 正版主为第一个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担任,其余都是副版主。副
版主人数最多为三人。版主申请时必须在版务申请(Application)版公开提交版主
申请表。
第13条 副版主在申请时必需先征得原正版主的同意,若双方意见有重大不同
者由社区公务员裁决或提交到该版投票表决。
第14条 版主的责任为:建立该版的精华区、删除不应在该版出现的文章、建
立版内正常的讨论秩序、举行版内投票等相关事务,版主每周需至少在本版发文
一篇,每三周至少整理精华区一次。版主因故短时间未能登录的,请发信向社区
管理员告假。版主可以建立其相应讨论区的管理规则,经过公务员小组讨论并同
意批准后生效。
第15条 新批准的正副版主应在社区公布的特定时间内给社区公务员SYSOP发
一封信签到;对于未签到的版主,本社区取消其版主权力及资格。
第16条 对于不尽责而遭确凿证据检举的版主,先由社区公务员发信做口头警
告,如果情况仍未改善,社区公务员可取消其版主资格,并取消其再申请本社区
任何讨论区版主职位的权力。
第17条 版主的罢免应由社区公民20人以上的连名提交,再交由社区举行投票
,必须由参与投票的2/3使用者同意罢免才能够通过。
第18条 版主辞职必需在辞职日起两星期前提出,并在辞去该版主后的三个月
内不得再申请为该版版主。正版主辞职后,其位置由第一顺位的副版主继任。
第19条 版主有权依社区管理规则和所自定的讨论区管理规则,执行其管理权
力。如遇因管理方面之重大争论,交由公务员小组开会裁决。
第四章 社区公民
第20条 于本社区注册并通过本社区身份认证者为本社区正式公民,立即获得
社区内所有公民权限。
第21条 凡未完整填写注册资料或使用不雅或者不恰当的帐号名称和昵称者,
将不会通过身份确认:
第22条 本社区公民在个人资料上受到本社区保护,除非重大原因事故并经本
社区公务员小组决议后才可以接受资料查询。本社区不接受个人或单位查询他人
的基本资料,政府部门因法律 需要除外。
第23条 本社区公民的言行不得违反CHINANET上的所有规定,不得在
讨论区中发布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发表任何包含种族, 性别,宗
教的歧视性内容,不得发表猥亵性的文章,对于任何人都不能进行污辱、漫骂及
人身攻击,本社区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网络礼仪规定。
第五章 讨论区版面
第24条 在本社区SysOp版所申请获淮成立的讨论版为本区合法讨论版。
第25条 区内新版的申请,包括系统版和新个人版的申请,须在 NBRequest
版中提出,具体达到规定审批标准(在开版申请中有详细要求)的,交由社区公
务员审核,经社区公务员批准成立的讨论版为本社区合法讨论版;
第26条 新版在建立后,若大部份所发表文章与当初申请时不符,社区公务员
可内部讨论是否废除该版;经决议而废除的版面使用者不得有异议,并在三个月
内不得再申请复版。
第六章 个人版
第27条 目前个人版包括“个人天地”下的个人版和“新的个人版”(个人自
留地)两种,后者不属于系统版,具体开版要求请看“开版申请”中的“申请自
留地”中的要求, 前者是系统版,是网易社区为个人开设的讨论区,社区公民满
足以下条件者可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由网易社区公务员最后审批:
1、网易社区表现出色的版主;
2、经过在社区的辛勤耕耘,经验值达到 851(高级站友)以上的社员;
3、申请获得二十个以上网友支持且反对率不超过20%的;
4、网易特邀网友。
第28条 个人讨论区以公民ID命名,申请人自动成为该版版主。个人讨论版主
题及中文名称由申请人确定,个人讨论版必须有明显主题,要求中文名能体现该
版主题。
第29条 申请人有义务保证个人讨论版不成为灌水区。
第30条 个人讨论版版主权利与其他版主相同。个人讨论版版主不超过三名,
任何公民可申请担任该版版主,但需经该版申请人及社区公务员批准。
第31条 申请人有义务繁荣本讨论版,必须每周在本讨论版至少发文一篇,每
三周至少整理精华区一次。
第32条 个人讨论版达到以下条件时网易社区有权作撤版处理:
1、申请人不能完成版主义务的。
2、个人讨论版每月文章少于10篇的。
3、个人讨论版内充斥灌水文章的。
4、在个人讨论版反表反动、色情或人身攻击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文章
的。
5、在个人讨论版发表本办法禁止发表的其他文章的。
第七章 版权
第33条 本社区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社区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
第34条 网易有权将在网易社区发表的文章用于网易其他用途,包括网站、电
子杂志等,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第35条 本社区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
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
明为准。
第36条 作者无专门声明或者转载时无附带声明的文章以下原则为准:
1、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网易虚
拟社区”。
2、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原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
名、授权范围及文章出 处“网易虚拟社区”。
3、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
授权范围.
第八章 处罚规则
第37条 使用者的注册资料经公务员确认非属实者,本社区保留停止其帐号使
用、关闭权限以至删除其帐号的权利。
第38条 使用本社区帐号从事非法商业行为或公然在聊天室或版面上发表猥亵
、色情和反政府言论而 足以影响到本社区声誉者将停止其帐号并关闭其权力
,情节严重者本社区保留删除帐号的权力。
第39条 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者社区公务员及版主有权在不通知作者情况下立
即删除,作者将受到警告,警告无效或严重违反以上规定的将被取消POST一周以
上或删除账号:
1、发表漫骂、辱骂及包含人身攻击的文章。
2、发表灌水文章。
3、将广告文章发布于非广告发布区。广告文章仅限发布于
二手电脑版(FORSALE)、发布广告版(ADVERTISE)、求职版(JOB)。
4、同一文章转贴转贴超过三个版以上。
5、所发文章与所在版主题无关。
第九章 附则
第40条 本社区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硬件
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
本社区不负任何责任
第41条 本社区公民的私人信件请自行保存,或再转至使用者的真实E_mail信
箱,本社区不负保管责任。系统如果因为储存空间不足而必须清理时会贴出删除
信件公告。系统若遇不可抗拒外力影响而导致资料遗失时,本社区也不负责。
第42条 本社区公民因为违反本区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
自己负责,本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43条 本规则单项条例得以公民100人以上连名,提出修正案,举行投票修
订。而修正条例的投票人数必须超过本社区注册人数五分之一,而其中三分之二
同意,才能通过修正。
第44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法与国家法律法规
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在本法规定范围内,广州网易系统有限公司拥有
最终解释权。
第45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网易虚拟社区
19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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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写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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