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NIC互联网发展研究部分析师 杨志翔 不久前,《中国青年报》的一个调查显示,近三分之二(64.6%)的公众认为,人肉搜索侵犯了个人隐私,让人丧失了基本的安全感。因此,有多名专家呼吁,提供“人肉搜索”功能的网站应当自我约束,并承担起保护每一个上网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依笔者看来,所谓“规范‘人肉搜索’”就是一个伪命题。不但规范“人肉搜索”不具有可行性,而且“人肉搜索”本身也不应该是被规范的对象。 首先,多重因素注定了“人肉搜索”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将是难以规范的,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范“人肉搜索”在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向来对公民隐私信息保护相对不够重视。以互联网领域为例,虽然很多国家已经先后出台了网络隐私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但我国这方面的立法过程却一直进展缓慢,在这方面的法律至今仍是空白。 第二,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不可能承担起保护公民隐私的义务。要约束人们的行为,不外乎法律与道德两种手段,但不论哪种,都不可能由网站来独立承担。 第三,规范“人肉搜索”难以操作。所谓“人肉搜索”,只是人工参与解答的一种搜索方式,只要有互联网的地方,就可能有“人肉搜索”。而对互联网上不计其数的网站进行监控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 其次,“人肉搜索”本身没有触犯法律或道德底线,对其进行规范师出无名。从本质上看,“人肉搜索”与以往的打探消息没有什么区别,只是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使信息传播的深度、广度和速度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已。我们可以想见,如果我们平时对公民的隐私信息有完善的保护制度,再强大的“人肉搜索”也不可能造成公民隐私信息的泄露。 也不是“人肉搜索”本身没有什么错,因为它并没有通过非法手段窃取公民的隐私信息,它不过是把一些公开信息通过互联网公布出来。如果这些信息在互联网下可以合法公布,为什么在互联网上就成为被“规范”的对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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