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20033339(张自力) 
整理人: dearxue(2001-08-21 01:10:48),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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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
   知》中规定,公民出境换购外汇的政策由外汇管理局统一规定,外汇局授权具有办
   理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执行。
   
   此规定适用于个人自费出国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签证而申
   请购汇的特殊情况。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时,需持本人户籍
   证明、工作单位(无单位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
   件、已办护照、录取通知书及费用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入学预交
   保证金通知书。之后,出国留学人员持当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入学预交金通知书及
   上述有关材料到银行开立人民币保证金账户,办理交存人民币保证金手续。
   
   在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后,出国留学人员需本人持护照及签证正
   本、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到银行办理退还人民币保证金手续。如果没取得签证或因故
   取消出国,须持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到银行先将所购外汇按结汇当日挂牌汇率办理退
   款手续,后凭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及兑换水单办理人民币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手续
   必须由本人办理。
   
   收取人民币保证金的标准为:在银行当天按现钞卖出价购汇所需人民币金额的
   基础上加收保证金,人民币保证金与所购美元(或等值外汇)的比例定为2∶1,即
   1美元或等值外汇收取2元人民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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